2019年军队文职公共科目备考:卖家反悔不卖房,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
福州市民张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与该房屋产权人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意向书。意向书中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意向书签订时先交付2万元定金,10天后再签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此外,意向书中还约定,若张先生违约不卖房,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需支付刘先生总房价5%的违约金;若王先生违约不买房,张先生除没收定金外,还有权要求王先生支付总房价5%的违约金。张先生按约交付了2万元定金,三天后中介公司通知张先生,王先生的房子不卖了,并愿向刘先生双倍返还2万元定金。但是张先生认为,按意向书约定,王先生除了应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支付总房价5%的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双倍返还张先生定金4万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在这个案例当中涉及到的知识点就是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定金和违约金是一个比较简单易懂的知识点,也是考试中的考查重点,因此我们需要重点掌握。
一、定金的概念及内容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定金和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