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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343

来源: 2019-04-25 21:05

 

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司法部答案】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

【解析】本题是考查庭前会议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第9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按照规定,庭前会议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无权直接做出决定。

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司法部答案】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

【考点】发回重审中补充起诉的规定

【解析】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本题中,原起诉范围已经包括“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但因存在事实不清而被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

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司法部答案】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考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

【解析】根据《最高法解释》第327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据此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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