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365
1.【答案】C。
【解析】A错误:在甲、乙之间的借用关系解除之前,甲基于借用关系有权占有自行车,后乙解除借用关系,由于甲不是自行车的物权人,仅与丙形成债权关系,但是甲的债权请求权的轻度要弱于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B错误:乙为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无须经过甲同意。
C正确,D错误:乙可基于所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但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8条,丙可善意取得留置权,留置权为物权,可对抗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因此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2.【答案】C。
【解析】A、B错误:本案中,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第三人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债务人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看出,甲公司以及丙公司自己共同为1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金额有份额之分,这属按份共同抵押。对于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所以银行只能对房产主张60万元债权,对机器设备主张40万元债权。对于行使顺序没有约定,银行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不限。
C正确、D错误:机器设备上设立了三个担保物权,设立的先后顺序分别为:乙公司的质权、银行的抵押权(未登记)、丁公司的抵押权(已登记),这属于担保物权的竞合。对于质权和抵押权竞合,存在两种情形:(1)质权设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此时质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2)抵押权设立在先,质权设立在后,则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根据本案,乙公司的质权>丁公司的抵押权(已登记)>银行的抵押权(未登记)。
3.【答案】ABCD。
【解析】A正确:本题的A选项是最容易出错的选项,因为依据传统观点,乙丢失手机已经丧失了占有,不可能“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但是此处出题人是采纳另外一种观点,与传统观点的区别主要在于对于间接占有的构成认定不同:(1)传统观点认为,直接占有人须为他主占有,如果为自主占有,则不存在间接占有。(2)2015年真题观点认为,直接占有人为自主占有仍可成立间接占有,只要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即可,所以依据该观点,A当选。
B正确:甲拾得乙的手机并进行占有,且不存在无因管理的意思,该占有没有本权,为无权占有。甲拾得手机后将手机出卖,显然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为自主占有。
C正确:丙基于善意且对价购得手机,但是由于手机属于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丙不能取得手机所有权,其对手机的占有无本权,为无权占有,但是丙对甲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为善意占有。
D正确:丁行使留置权而占有手机,虽然送修的丙并非手机所有权人,但是由于丁不知情,可善意取得留置权(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故丁的占有有本权——留置权,丁为有权占有。丁行使留置权所为的占有并非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进行的,为他主占有。
4.【答案】ABC。
【解析】A正确: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要求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该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如让与所有权,在自己财产上设定他物权,让与债权,免除他人债务等;二为债务人消极地增加债务,如债务承担,为他人提供保证,为他人的债权增设抵押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乙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对甲的债权造成危害,甲可行使撤销权。
B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乙放弃抵押权的行为对甲造成了危害,甲可行使撤销权。
C正确:乙放弃对共有财产的分割,积极减少现有财产,属于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D错误: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因此债权人不得撤销,例如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因该行为与债务人的财产无关,既不属于积极的减少财产,也不属于消极的增加债务,所以债权人不可行使撤销权。
5.【答案】CD。
【解析】A错误:虽然乙的装修经过了甲的同意,但是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0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而非均由甲补偿装修费用。
B错误,C、D正确:在转租关系中,存在两个合同,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乙丙之间的转租合同,那么如果存在违约行为,根据违约责任的相对性,乙对甲承担违约责任,丙对乙承担违约责任,所以甲不可直接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错误,D正确。但是由于甲的房屋受到了丙的损坏,甲可基于所有权受到侵害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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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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