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464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司法部答案】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辛有权向戊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戊现为汽车的使用人,应对汽车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处须注意的是,使用人应如何界定?为什么庚或者己公司不是汽车使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的[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答复》的规定,使用人即对机动车进行“运行支配”并享有“运行利益”的人,而在本案中,己公司和庚都并非汽车的使用人。
辛有权向己公司请求损害赔偿:己公司为庚的用人单位,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此处存在争议,但是根据真题观点做此种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己公司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辛有权向庚请求损害赔偿:庚为实际侵权人,亲有权向庚请求损害赔偿。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司法部答案】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考点】破产程序中的管辖
【相关法条】《破产法解释(二)》第47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法》第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解析】(1)丙公司与乙公司间财产诉讼应由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丙公司与乙公司的财产诉讼应由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2)乙不能另行起诉并申请执行。
根据《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债权人丙可以申请破产债权,而不能另行起诉,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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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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