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485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答案】A。
【考点】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的登记事项
【相关法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27条,《环境保护法》第66条
【解析】A正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B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7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C错误。环境影响评价分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前者是政府及各主管部门在编制区域规划中对环境影响进行的评价,属于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而后者是建设单位针对其建设项目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详细评价,两者不一定完全相同。
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本法条是针对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若仅主张停止侵害,不受该时效的限制。
32.【答案】C。
【考点】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解析】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本题中,针对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共12票赞成,常任理事国中1票弃权不视为否决,符合“大国一致原则”,此决议案达到了实质通过的要求。A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的方式分两种,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与简单多数无关系。D选项说法错误。简单多数为联合国大会的投票机制的一种,不要混淆。
33.【答案】D。
【考点】界标、国家管辖
【解析】在已设界标边界线上,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甲乙两国的界标被毁,两国对界标的维护有共同责任,甲国或乙国发现界标被毁后,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A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对于偷渡到乙国的甲国人,甲国可依属人管辖原则进行管辖,乙国可依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BC选项说法错误。
34.【答案】B。
【考点】国际法官选举、国际法院
【解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10条规定,候选人在大会及在安全理事会得绝对多数票者应认为当选。安全理事会之投票,或为法官之选举或为第十二条所称联席会议人员之指派,应不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及非常任理事国之区别。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于国际法官的选举没有一票否决权。A选项说法错误。
国际法院即联合国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也是当今最普遍、最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是以法律方法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主要机构。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其中诉讼管辖是其最主要的职权。B选项说法正确。
国际法院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C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0条规定,法院之判决系属确定,不得上诉。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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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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