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719
51.【答案】BC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解释
【解析】文理解释,就字面意思进行直接的理解。“强奸”就字面理解而言,是为了满足性欲,强迫他人与自己性交的行为。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虽不认定为强奸罪,但是题目所问的是按照文理解释可否得出强奸的结论。所以A选择正确。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法定刑相同,刑法对二罪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但是,由于抢劫罪与强奸罪的罪质不同,两罪中“暴力、胁迫”的含义有别。(1)“暴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包含致命的暴力,即以劫财为目的先杀人后取财的,构成抢劫罪;而一般而言,强奸罪中的暴力不含致命的暴力,即以性交为目的先杀人,将女性杀死之后与其性交的,不再构成强奸罪,而是构成侮辱尸体罪。(2)“胁迫”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中的胁迫仅限于以暴力为内容进行胁迫,即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所胁迫的暴力内容;而强奸罪中的胁迫,既可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B错误。
当然解释的推理过程逻辑上没有问题,并不意味着当然解释的结论也是成立的,仅在当然解释的结论存在成文法根据,且在条文用语的文义射程范围之内时,当然解释的结论才能成立。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在实务中是按拐骗儿童罪处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抢劫一条宠物狗,构成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具备法定情节的最高刑甚至可以为死刑。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婴儿都比宠物重要,但处理结果却存在严重悬殊,罪刑严重不均衡。在此背景下,有人进行了极其巧妙的当然解释: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抢劫罪,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在性质上要比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严重得多,更应以抢劫罪论处,这样就可以避免上述罪刑严重不均衡的问题。但是,这一当然解释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婴儿不是抢劫罪的对象(不可将婴儿降格评价为“财物”),抢劫婴儿的行为超出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不可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C错误。
刑法设立中止犯的立法目的是呼吁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法益,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但未能避免结果的发生的,如果结果与行为人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该结果应当归责于行为人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时,从目的论解释出发,由于该种情形未能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故不能作为中止犯来对待,D错误。
52.【答案】ACD。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A项,甲乙都有作为义务,甲的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救助义务。乙的作为义务来源于职务业务规定的义务。A正确。
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有认识,也要求对存在作为义务有认识。如果没有认识到,就可能构成过失的不作为犯罪。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认识到时,可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衡量。一般而言,一般人只要认识到是自己的小孩、妻子、父母,就会认识到有救助义务。行为人的辩解无效。题中丈夫认识到对方法律上仍是自己的妻子,那么就会认识到对妻子有救助义务。其所谓的没有认识到有这种救助义务,只是一种辩解。所以,丈夫仍然构成故意的不作为犯。B错误。
在C中,在法律上,甲对母亲有救助义务,但对女友没有救助义务。甲对母亲应当救助、能够救助而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犯,但对女友因为没有救助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犯。当然如果甲符合一些阻却事由,如紧急避险,义务冲突等,则甲不救助母亲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题干设定的是不存在排除犯罪的事由。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将题干改成母亲与老婆,则性质不同。在法律上丈夫对老婆也有救助义务。C正确。
在D中,作为犯罪是积极地制造危险。不作为犯罪是有义务消除危险而消极的不消除。甲对乙是作为犯罪。甲对丙具有作为义务,即制止的义务。作为义务来自于甲的先行行为,即投毒杀乙的行为。甲就在现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却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犯罪。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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