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740
37.【答案】C。
【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拒绝辩护
【解析】A项:《最高法解释》第183条第2款:“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齐某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可以被通知参加庭前会议,但并非必须通知其参加,所以A项错误。
B项:《最高法解释》第280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本案齐某的职务是信贷科长,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诉讼代表人,并非银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对其适用拘传,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故B项错误。
C、D项:《最高法解释》第281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齐某作为诉讼代表人享有被告人的权利,齐某有权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所以C项说法正确。同样,齐某作为诉讼代表人也享有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D项错误。
38.【答案】D。
【考点】上诉、抗诉的期限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最高法解释》第308条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据此可知,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从宣判并送达判决书的6月9日的次日,即6月10日开始计算,经过10天,上诉、抗诉期限届满日为6月19日。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直接撤回抗诉及被告人黄某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时间均在上诉、抗诉期满之前,因此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生效,即6月20日生效,正确答案为D。
【考点】申诉
【解析】A项:《最高法解释》第373条第1款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虽然作出终审裁定的是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实际上并未对该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因此司法解释允许将对此类案件的申诉交由对案件进行过实质审理的一审法院审查处理,是一种例外的情形,但并非是必须,A的表述“过于绝对,因而错误。
B项:《最高法解释》第373条第2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据此可知,只有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特殊案件,才能由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而非全部应当由上一级法院直接审理,B项表述错误。
C项:《最高法解释》第377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本解释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并非一律不受理,C项因表述过于绝对而错误。
D项:《最高法解释》第374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D项表述正确。
39.【答案】D。
40.【答案】A。
【考点】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解析】A、B项:《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须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据此可知,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故A项正确。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故B项表述错误。
C项:《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对于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并非必须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C项表述错误。
D项:《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及财产的部分的执行主体仍是第一审法院,而不是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故D项表述错误。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