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752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A项错误,对于不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只要有条件关系就能肯定有因果关系,即使结果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也不能否定因果关系。没有甲的跳楼就不会有乙的死亡,所以二者有因果关系。应注意区别的是,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如果结果由偶然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的,则与先前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B项错误,集资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行为结构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出资人也即被害人有贪图利益的动机只是降低了行为人诈骗的难度,但不能因此否定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项错误,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丙的行为,第三人拿走乙的财产是造成乙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过于异常隔断了甲肇事行为与乙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D项正确,对于行为、结果这两种要素的案件,可以用条件关系判断。但是,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如果用条件关系判断,会得出一概有因果关系的结论。这显然是不妥当的。这类案件,即使有条件关系,结果也不一定能归责于行为,还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判断实害结果是不是危害行为的类型化危险相当性地实现。交通肇事的案件包括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形,因此不能仅根据条件关系来判断。
2.【答案】C。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甲在安放定时炸弹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年龄,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倘若此刻炸弹就爆炸,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但是,甲在14周岁之后,对于其在不满14周岁时所创设的爆炸危险,在法律上负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其能排除该危险,却不排除该危险,以致炸弹爆炸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行为。在实施不作为的爆炸行为时,甲已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甲对爆炸罪具有责任能力。甲的行为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对爆炸罪应负刑事责任,A错误。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着手实施犯罪,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的,该如何处理?第一,丧失前的行为与丧失后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甲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甲欲杀乙,将毒酒送给乙后精神病发,丧失责任能力,乙喝酒中毒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第二,丧失前的行为和丧失后的行为性质相同,丧失后的行为导致结果,则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甲欲杀乙,用刀砍乙后,甲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并且继续用刀砍乙,导致乙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第三,丧失前的行为和丧失后的行为性质不同,则构成犯罪未遂。例如:甲欲杀乙,用刀砍乙后,甲的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并抢劫了乙的财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项案例属于第三种情形,乙对抢劫不负刑事责任。C属于第一种情形,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项生理性醉酒应当负刑事责任。
3.【答案】B。
【考点】想象竞合犯
【解析】择一的故意,是指认识到在两个结果中会发生一个,但是不确定会发生哪一个结果。例如,甲看到乙站在珍贵的花瓶旁边,向乙的方向扔石头。甲知道不是砸伤乙,就是砸碎花瓶。这是择一的故意。在此,甲对每个可能的结果都有一个故意。(1)结果若是砸伤乙,则甲触犯故意伤害罪既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结果若是砸碎花瓶,则甲触犯的是故意伤害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3)结果若是同时砸中乙和花瓶,甲触犯故意伤害罪既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本题就是第二种情况所以是答案B。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