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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754

来源: 2019-04-26 21:44

 

8.【答案】C。

【考点】结果加重犯

【解析】A项: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故意杀人罪是指在故意杀人的意图下实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下实行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照刑法条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因此,故意杀人罪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A项错误。

B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客体或法益有所不同,前者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后者是妇女的性羞耻心。刑法条文规定强奸致人重伤的是结果加重犯,而没有规定强制猥亵妇女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求具有法定性,即刑法条文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B错误。

C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其成立条件是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然而,乙的跳楼自杀身亡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甲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项:抢劫致人死亡要求死亡结果是抢劫本身的暴力行为导致的。所谓抢劫本身的暴力行为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因此,抢劫致人死亡中的“人”包括被害人本人,也包括为了阻止行为人抢劫的第三人。但本题中甲没有阻止丙的抢劫行为。甲杀害丙的行为不是抢劫本身的暴力行为。

注意: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本题中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名,已经修订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9.【答案】C。

【考点】贩卖毒品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解析】毒品等违禁品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故甲窃取冰毒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甲将毒品交给乙代为销售,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共犯。该行为相比较之前的盗窃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属于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乙明知是毒品而代为销售,成立贩卖毒品罪(共犯);该行为同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与贩卖毒品罪之间属于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应按照特殊法条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由于贩卖毒品行为本身包含评价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故乙贩卖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而不再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兜底条款的性质)。

综上所述,ABD选项的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

10.【答案】D。

【考点】累犯

【解析】《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对于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刑法并未禁止对其缓刑,A错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B错误。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限制减刑,C错误。根据《刑法》第66条,D的情形成立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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