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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民商法律制度

来源: 2017-06-02 23:13
   民商法律制度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民法典;  广义: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专门的单行民事法律,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反映商品经济关系①地位平等 ②自愿 ③等价有偿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民事活动的根本属性,贯穿于整个民法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有: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性质决定的。这一原则具体内容包括: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④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条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事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规范的统一。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落脚点,实质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予干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责。
(2)公平原则。
公平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要以公平、正义的理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公平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第二,当事人的利益要合理兼顾;第三,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公平原则不仅是公平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也是一条法律适用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公平原则更是一条司法原则,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3)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当事人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对等的。当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国民法并不干预当事人依法无偿转移自己的财产或放弃民事权利。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不欺、守诺言、讲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具体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合同的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3、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这是我国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均受法律的保护;当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主要包括: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和习惯,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一般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全部使用,但有些不是对全部而是对基本部分适用,例如等价原则就只对反映商品交换关系这一基本民事关系适用,而不对赠与关系、继承关系适用,但这并不影响基本原则的性质。
二、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①全部露出说;②一部露出说;③独立呼吸说(每一婴儿,从事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使其随即死亡,依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
(2)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①总括保护主义;②个别保护主义;③绝对主义,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
我国不承认为未出生的胎儿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在我国《继承法》第28条作了特别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
(3)终止:自然人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宣告死亡(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仅限于生理死亡)①脉搏停止说;②心脏搏动停止说;③呼吸停止说;④脑死亡说;
在我国一般以呼吸、心跳均停止作为标准。
死亡时间的争议:①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②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薄上登记的时间为准;③如果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到自然人理智、认识能力等的制约。如果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会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二者标准不同。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意思能力,自然人肯人意思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的进行民事活动。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 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具备。
②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反之亦然。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押的资格。18周岁+精神正常;  16岁↑(劳动成年制)〉收入达到了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无效,其中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以及纯获利益的行为为有效。其余民事行为则只有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时,方为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包括: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包括:①不满10周岁;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监护:
(1)概念: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现代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多设有监护制度,且依据监护对象的不同,把监护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及精神病人监护两种。
(2)监护人的设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两种:
A、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所谓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尚有委托监护及遗嘱监护,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在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或死亡前,可为子女选定委托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尚待完善、补充。
B、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也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与精神病人 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 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法律对于近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设有一定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 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数人。
(3)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③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进行诉讼。
思考题:
1、某幼儿园一群幼儿围炉烤火,老师李某擅自离开岗位与人聊天。幼儿甲在玩耍中不慎洒水与炉上致使电炉短路漏电,幼儿乙触电休克,经抢救脱离危险,共花费5000元,该损失( )
A、由幼儿园承担,幼儿甲的监护人适当赔偿;
B、由幼儿甲的监护人赔偿,同时责令李某适当赔偿;
C、由幼儿甲的监护人赔偿,同时责令幼儿园适当赔偿;
D、由李某与幼儿园共同承担;
2、甲(6岁)是位小童星,收入颇丰,其父乙有一残疾弟弟丙,乙将甲的一次片酬4万元以甲的名义赠给丙,问赠与是否有效?
3、一年轻人练习法轮功,成了精神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经过治疗恢复了正常。医院也开具了证明,他回家后想卖父亲的房产,为出国留学准备资金。效力特定的民事行为(由法院撤销)
(二)法人:
1、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①一种社会组织;
②法人这种社会组织像自然人一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③法人存在的基础在于依法享有的独立的财产;
④法人是在民事活动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
2、法人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2)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要以自己的财产清偿所负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个人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
3、分类:
(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组织。
(2)事业法人(公益法人):相对于企业法人而言,指那些以谋求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例如:新闻单位、出版、广播、科研、教育单位。
(3)机关法人,行使国家职能,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法人。中央及地方各级人大、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院、检院、中央军委等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或同道志趣的法人,例如协会学会、商会。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①时间起于成立,止于终止,这属于人的行为。
②民事权利能力因各自的性质,经营范围而不同例如:章程,经营业务的范围。例如:机关、事业法人不得成为保证人。
③相较于自然人,法人的某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没有的;同样某些以人身为前提条件的权利能力则专属于自然人、法定代表人。
5、法人的责任能力:
(1)法人必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
(2)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3)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三)其它民事主体:
1、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其他资源的成员或家庭。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个人合伙:
(1)概念: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年供资金、实物和技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组织。
(2)特征:
①合伙是人的集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在一起,合伙人的集合是合伙中间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合伙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肯有法人资格的合伙,换句话讲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合伙,而在外部法律关系方面他才具有了法人的特征。
②合伙是一种财产的结合,合伙人在合伙过程中,要各自提出资金、实物,也就是说要各自出资,合伙企业的时候不但能以资金、实物出资,而且可以用技术、知识产权、商标、专利来出资。
③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其本质就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④合伙本质就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合伙人是通过订立合伙合同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
(3)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补充清偿责任。
3、其它组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4、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成为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从法律行为的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民事主体的行为是受意志支配的,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我国民事立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范围较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小,仅涵盖传统民法上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分类:
(1)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可把法律行为区分为单位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方:依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力。  例如:订立遗嘱、抛弃继承权。
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有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或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对价性的法律行为。例如: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3)以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合同的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
A、实质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具有健全的理智是作为出合乎法律要求的意思表示的基础。因此,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符合其真实意愿,内心打算与外部要求一致(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3)行为不能违反法律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B、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4、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包括: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主要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如18岁儿童购买1000元照像机
(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④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效果是,尚未履行的,无需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行为人应当立即中止履行;对于业已履行的,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①返还财产,如果财产已经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②赔偿损失,如果民事行为无效后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损失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则仅过错方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③追缴财产,这属于公法上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分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一部分内容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时,该部分民事行为不具有效力,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具有效力。
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所谓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因行为人撤销权、变更权的行使,导致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行使撤销权,则继续按原内容有效。撤销、变更的权利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例如:有一老太太去世了,有一女儿,在收拾遗物时发现妈妈在箱子下有一包袱,内又一小包儿,内一瓷器上写着明朝的。听说街上有一炒文物的老头儿,鉴定、老头儿讲能卖10万,女孩讲想卖掉,老头儿主动压价8万,双方订立合同,结果赝品。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主要表现在一方当事人利优势,或利用对方没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合同法》中增加了一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6、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所谓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效力有待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已经完成行为,但其效力却有赖于第三人表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
对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体系化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无处分权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②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③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④债务承担,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二)代理:
1、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的人利益,而独立地直接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其后果要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涉及三方当事人:
①代替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代理人;
②由他人代替本人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
③第三人,即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涉及三种法律关系:
①作为代理基础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之间的代理权法律关系;
②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形成的法律关系;
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形成的法律关系;
(3)特征:
①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的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②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③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④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或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思考题:
下列属于代理的有(  )
1、张律师受其委托人委托在民诉中出庭应诉;
2、小学生张某的姐姐代替其写作业;
3、某商店将甲公司生产的洗衣机卖给消费者;
4、甲公司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处理一组数据;
5、张某与李某约定,由张某代替李某承担欺王某的债务,并经王某同意;
6、李某委托王某与孙某订立药材采购合同。
2、种类:
(1)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2)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其中“有关机关”指的居民、村民委员会
(3)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产生委托代理人必须要有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行为。
3、代理权的行使:
(1)亲自行使代理权(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疾病、灾害)
(2)谨慎、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出发点处理被代理人事物,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
非经被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买洗衣机冰箱)越权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产生对其法律后果。
(4)禁止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情形:
①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例如:人家委托你买房子,以买方的名义和自己签订买卖合同。
②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的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既当原告的律师;既当被告的律师。)
③串通行为“吃回扣”
(5)不得无权代理
四、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可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要求他人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主要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A、物权:
(一)概念:
权利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所有权是对所有物的全面总括支配,他物权总是在某一方面)例如: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支配权利。
物权和债权是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它们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在商品经济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在不同主体间交换,就体现为债权。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权利主体外,其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干涉、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2、物权的客体是独立、特定的物。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①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房屋的所有者对于自己的房屋可依自己的意志自行居住、出卖、出租、抵押等等。)
②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③同一物上不得同进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4、物权的追及力和优先权。
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优先权: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选受偿的权利。②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一债权而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当同一物让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而债权各个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因此,又称为完全的物权,还可以称其为自物权,因为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支配控制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所有权及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人享有以下权能:
(1)占有: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 ;  
(2)使用:按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以满足主体的生产、生活需要;
(3)收益:指所有人或占有人通过财产获得的利益;
(4)处分:指对财产的处置。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物权。
以追求使有价值为内容,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而且多属于不动产物权
3、担保物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务不履行的担保而产生的权利,担保物权的存在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
①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抵押物,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享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抵偿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转移物的占有)
②质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交一定的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质物,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享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转移物的占有)
③留置权:指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如对方不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目超过约定期限,占有人享有依法留置该财产并留置财产折价或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
B、债权:
(一)债的概念:
民法上的债来源于罗马法,obligation。《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事实上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和的特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叫债权人,负有义务的叫债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为特定的行为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叫作债权。债务人员有的义务就称为债务。”
(二)债权的特征:(区别于物权)
1、社会关系的性质; 动态的财产流转静态的财产归属
2、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双方特定;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3、法律关系的客体;
4、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义务的实现是否需要借助他人
5、发生依据;合法或不法;合法
(三)债的发生依据:(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
1、合同,当事人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通过合同设立的债称为合同之债。例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自愿、平等上产生基础)
2、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却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有义务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害人。受损人是债权人,受益人是债务人。
思考题:
下列哪些属于不当得利(    )
    A、因赌博而输给另一方钱;
    B、在商店购物时,收款员粗心少收了一笔钱;
    C、在车站购票时,售货员多收了票款;
    D、售货员将甲级商品当成了丙级商品出售;
    E、一方依据合同取得对方的财产,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债就发生债权和债务的关系。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而支付的费用受益人也有义务偿还这一笔费用。
①管理人对受益人事务的管理必须是无义务的,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这种管理必须是出于对受益人利益的考虑,必须是善意的。
4、侵权行为:不法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财产权、人身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害赔偿,在受害人与侵害人之间就产生了债的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侵害人是债务人。
5、其它原因:拾得遗失物,单方允诺行为(遗赠)受领人、遗嘱执行人。
C、人身权:
所谓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与权利主体不可分,附着于人身之上;
2、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具有专属性;
4、属于绝对权;
(一)人格权:生命、健康、身体 姓名(名称)肖像、名誉、隐私、贞操;
(二)身份权:荣誉、署名权、发表权、监护;
D、知识产权: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社会组织或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生产经营等领域创造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五、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一)民事责任:
1、概述:
(1)概念: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不同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此种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①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②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③民事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增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回复。但对于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害,仅通过财产赔偿,难以完全消除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例如:侵害名誉权,有辅助性;例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④责任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性;
2、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的民法上的责任,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信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它致人损害的行为。
(1)比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及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2)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A、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有损害事实(有财产或人身上的实际损害)
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因果关系;
               主观上过错;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可以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大类。正当理由是从行为的根据上进行的抗辩,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因而行为人可以免除侵权责任。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外来原因是从因果关系上进行的抗辩,是指因行为人以外的原因造成损害,行为人可以据此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
B、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对某些特定行为所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有:
1、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侵权;
2、产品侵权责任(制造者、销售者)
3、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免责)
4、环境污染致害责任;
5、地面施工致人员损害的;
6、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
7、动物致害
8、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
(二)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实质是对民事权利保障的一种时间限制。
1、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2年
特殊诉讼时效:特殊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法律规定拒付延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讼诉时效为1年,。
2、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A、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B、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阻碍原因:①不可抗力;②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③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效力:暂时停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C、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事由: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权利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③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④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要求的。
D、延长,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特殊情况未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适当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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