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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继承权

来源: 2017-06-02 23:14

   

名词解释题:
继承权

选择题
1老人王某80岁,亲笔写下遗嘱:“我所遗房屋两间,全部归小儿子王三继承。两个女儿都已经嫁人,不再给她们留财产。”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D未经公证,无效

2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
A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B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
C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D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E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简答题
简述继承权的特征。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选择题
1答案:C
王某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只需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注明时间、地点,并由本人签章即可,不需要见证人见证或者公证。本题中,王某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C正确,B、D错误。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侧重于指在继承的过程当中,不因为性别的差异而区分对待,但并不影响立遗嘱人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因此A项错误。

2答案:ABCDE
A、B、C、D、E均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题
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第二,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第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第三十五章   法定继承

名词解释题:
1 法定继承
2代位继承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王某的生父及与王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先后死亡,王某()。
A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B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既能继承生父的遗产,又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D可以选择其一继承

2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
A丧失继承权B不分或少分
C不影响遗产分配D以上均不对

3 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二)多项选择题
1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司考)
A二儿子和女儿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D大儿子之子女

2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3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1)~(3)题。 (司考)
(1)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2)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3)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简答题
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案例分析题
案例:孙立与张芳育有二子,长子孙林、次子孙松。孙林娶妻王萍,并于2002年生下一子孙达。孙林于2003年4月病故。孙立因悲痛过度,于同年5月去世。孙立去世时,留有房屋6间。此后,张芳一直同儿媳王萍一起生活,由王萍照顾其生活起居。房屋6间一直由次子孙松使用。2005年,孙松准备结婚,遂欲将该6间房屋出让给邻居黄某,经张芳和王萍同意后,卖得价款9万元。
问:(1)孙立去世时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2)房屋出让后,张芳去世,9万元房款应当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形态。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
2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子女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其同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本题正确答案为C。
2答案:B
《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3 答案:D
依照《继承法》,养子女为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因此,养子女不能作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同时,《继承法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D
大儿子先于田某死亡,依《继承法》的规定应当由大儿子的子女代位继承,D项正确。二儿子、小儿子和女儿作为田某的子女,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儿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死亡,因此应当由小儿子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份额,即转继承。但小儿子的继承人所继承的实际上是小儿子的遗产,而不是田某的遗产。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2 答案:ABCD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当中,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属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应当不分或者少分,A项正确。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B项正确。丙长期与唐某共同生活,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多分遗产,C项正确。唐某虽然收养了丁,但是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当唐某死亡后,丁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唐某的遗产,但是丁可以依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D项正确。
3(1)答案:CD
本题中,马俊与张桦的遗产为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的伤残补助金3万元和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收益1万元。货币安置奖励费和使用权补偿款是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货币价值的变现,是房屋的转化物,性质上仍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和搬迁补助费则是对生存在世的搬家人的奖励和补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是遗产。本题应选C、D。
(2)答案:BC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依据此规定,常生作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同时,《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因此,常生所获得的份额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而不是必然少于继承人,A项错误,B项正确。
《继承法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依据本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
(3)答案:ABD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A项正确。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张桦1999年去世,其子马明1995年病故,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马明的儿子马飞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B项正确。
对于C项,胡芳再婚后所生之子与马明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不是马明的晚辈直系血亲,对张桦的遗产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本题中,马俊1991年去世,其子马明1995年去世,这期间马俊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符合上述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马飞作为马明的继承人依法享有对马俊遗产转继承的权利,D项正确。


简答题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两者极易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因此,又称“二次继承”、“再继承”;代位继承实际上是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二,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转继承的发生乃是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第三,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第四,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还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第五,法律效力不同。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转继承人只是代替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案例分析题
(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才属于遗产。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以上规定,孙立去世时所遗留的6间房屋,有3间是张芳的个人财产,另外3间作为孙立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
张芳作为孙立的配偶,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长子孙林先于孙立死亡,孙林之子孙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孙松作为孙立的儿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3间房屋,张芳、孙达、孙松各得1间。
综上,6间房屋应由张芳得4间,孙达、孙松各得1间。
(2)依据上述分析,9万元房款作为房屋的货币形态,应当由张芳得6万元,孙达、孙松各得15万元。因此,张芳的遗产为6万元。
孙松作为张芳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萍在孙立去世之后,一直与张芳一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继承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并不因此丧失。本案中长子孙林先于张芳死亡,孙林之子孙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张芳的遗产应当由孙松、王萍、孙达三人平均分配,三人各得2万元。
综上,9万元房款应当由孙达得35万元,孙松得35万元,王萍得2万元。



第三十六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名词解释题:
1遗嘱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司考)
A外孙子女B侄子
C侄女D干儿子
2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司考)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3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与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二)多项选择题
1在我国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有()。
A公证遗嘱B自书遗嘱
C代书遗嘱D口头遗嘱
2王某生前曾与邻居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扶养义务,王某在他去世前一个月留下一份遗嘱,将其财产留给女儿继承。王某去世后,他女儿从远方归来,要求继承遗产,下列说法中哪些不正确?()
A应当按遗嘱继承
B应当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的顺序继承
C应当按照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顺序继承
D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简答题
简述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案例分析题
孙某虽家庭殷实,但无儿无女,遂于1998年收养了一个儿子,取名孙甲。2003年,孙某因琐事与孙甲发生口角,孙甲一气之下外出打工,并在外地成家立业。孙某长期与孙甲失去联系,感到难以依靠孙甲养老送终,遂与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给他养老送终,自己的遗产归李某所有。2006年,孙某病危,此时觉得自己那么多财产都归李某所有太亏,不如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赠给老朋友张某。孙某便自书遗嘱一份,赠与张某存款3 000元。同年6月,孙某去世,李某依约为孙某办了丧事。几天之后,张某持遗嘱找到李某,要求接受遗赠。而孙甲也火速从外地赶回,要求继承遗产。请问: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应,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作成的遗嘱来确定。因此,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2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双方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里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含的有被继承人的外孙子女,外孙子女实际上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本题应选A。
2答案:C
《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依据该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甲死亡时,乙、丙均已经成人且已经工作,不适用上述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因此,应由乙按照遗嘱继承全部遗产。
3答案:C
本案当中,甲立遗嘱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分给儿子、女儿,合法有效。甲在赠与丁古画的同时要求丁为丙找一份工作,属于附负担的遗赠,并不会因此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因此,A项错误。《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B项错误。选项C涉及保管人责任的问题,《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古画由乙保管,属于无偿保管,发生意外灭失时,乙是无重大过失的,丁不能够要求乙赔偿,所以C正确。选项D是错误的,一旦受遗赠人作出了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人就可以从遗嘱执行人那里得到遗赠财产,即使其在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其接受遗赠的权利也不会归于消灭,而是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CD
在我国,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包括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本题应选C、D。
2答案:ABCD
A、B、C、D均为正确答案。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B、C、D均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简答题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都是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权利于死后转移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都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实现。但两者作为不同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区别:
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协议的成立,需遗赠人与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其成立无须受遗赠人的承诺。
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受遗赠权的享有以承担扶养遗嘱人的义务为前提。而遗赠是单务、无偿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只享有遗赠人指定的赠与财产上的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上的义务。
第三,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法律行为,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力。而遗赠是死因行为,虽在遗赠人生前成立,但必须在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力。
第四,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和集体组织,而受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则不受此限。
第五,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无须在遗嘱人死亡后作出接受该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以依据该协议取得遗产。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案例分析题
孙某的全部遗产应归李某所有。
本案涉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并存之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孙甲作为孙某的养子,为法定继承人。孙某所立自书遗嘱,将3 000元存款赠与张某,张某为受遗赠人。依照孙某与李某所签遗赠扶养协议,李某享有按照协议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依据该规定,在存在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另外,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的效力要优于法定继承,只有在依照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分配遗产之后,还有剩余的遗产的,才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孙某与李某所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自己的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因此,张某与孙甲无权再继承孙某的遗产。


第三十七章  继承程序

名词解释题:
继承权的丧失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继承开始的时间应当是()。
A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
B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C遗产被确定的时间
D遗产分割的时间
2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司考)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D由乙、丙继承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各项中,不必然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是()。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C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
2遗产分割的方式有()。
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
C折价分割,适当补偿D共有

简答题
1简述遗产的范围。
2简述不构成遗产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引起继承权丧失的四种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管是否以谋夺财产为目的,也不管是否既遂);(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所立合法遗嘱,情节严重的。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答案:D
死者生前参加人身保险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投保人死亡时,如果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已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公司依照规定给付的保险金应归受益人所有。该保险金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CD
《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况,依据该条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够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D项正确。《继承法意见》第12、13条对《继承法》第7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依据《继承法意见》第12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或者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也要确认遗嘱无效。因此,A、B两项错误,依据《继承法意见》第13条,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继承人以后确实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则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C项正确。
2答案:ABCD
四个选项都可以是遗产分割的方式。

简答题
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第一,自然人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储蓄;(2)自然人的房屋、生活用品;(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家禽;(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第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
第三,自然人的债权、债务。凡标的物为财物的债权、债务,允许移转和继承。
第四,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有价证券、某些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
应当注意的是,遗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权利),也包括消极财产(义务)。

2下列权利、义务不构成遗产:
第一,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它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构成遗产。如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第二,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
第三,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医疗费;自然人的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因工伤残抚恤金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这些都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他人继受。
第四,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这些权利都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不能转让和继承。
第五,承包经营权。自然人依承包合同而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但其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依法继承。
第六,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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