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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第一章 民法概述

来源: 2017-06-02 23:16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名词解释题:
1民法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考研)
A行政法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D刑法,程序法

(二)多项选择题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罗马法典编纂方面最富成效和影响力,该《民法大全》由哪几部分组成?()
A查士丁尼法典B学说汇纂
C法学阶梯D查士丁尼新律

关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从法律发展史上看,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B现代社会,各国既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又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C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能涵盖民事生活全部,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不需要实质意义的民法
D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可以对前者归纳整理并予以体系化

对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身关系都具有固有性
B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关系
C侵害人身利益的情形下刑罚保护手段更严厉,所以可以代替民法保护手段
D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所以与财产关系没有联系

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习惯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C某学者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专著
D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简答题
简述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C
本题考查公私法的划分。私法主体能够自由作出决策,不同于刑法、行政法、组织法等公法部门,我国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仍然属于私法的范畴,是私法多元体制下的重要部分。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CD
本题考查《民法大全》的构成部分。罗马法通常指自罗马起源起至查士丁尼止的罗马法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
答案:AD
本题考查形式意义的民法和实质意义的民法的含义。英美法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是有实质意义的民法。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先有实质意义的民法,经过一定发展后再通过形式意义的民法,即民法典的形式予以体系化,如我国目前就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未来民法典编纂完成后也不排斥以单行法形式存在的实质意义的民法。
答案:ACD
本题考查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比如说配偶身份关系就只能因结婚行为方可以产生。特殊的人格权可以有偿转让如法人的名称权,人身权的实现可以使民事主体获得经济利益,所以人身关系并非与财产关系毫无联系。侵害人身关系一般情形可以由民法处理,只有严重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那一部分才可以处以刑罚,但是仍然不排斥附带的民事赔偿诉讼。
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渊源。在我国目前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属于民法渊源,由此可见习惯作为民法渊源是受限制的,不是所有的民事习惯都可以作为民法渊源。另外,学说及法院判决皆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不属于民法渊源。


简答题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在于:
(1)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传统民法典体例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反映“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对于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加以调整,是民法权利法内部体系的完整展开。人身关系以人为主体,也是财产关系基本的承载。
(2)民法对于人身利益的保护是其他法律无法替代的。如刑事责任的承担以犯罪为前提,其构成要件非常严格,难以对受害人进行充分保护,民法上的不作为请求权及损害赔偿制度就很必要。
(3)人权保护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要求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4)市民社会关系中,很多关系的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难以分开,比如说法定继承制度,其产生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其内容却是财产利益。所以民法如果不规范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关系也就不能作出很好的规范。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体现人们一种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虽然像名称权等人身权可以转让获得财产利益,或者可以通过财产补偿其损害,但是人身关系本身不以财产为客体或者内容。
(2)专属性。人身利益与人身难以分离,尽管部分人身权可以转让,但是与财产权比较,其专属性更突出。总体上说,人身权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数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如生命健康权与生俱来终生享有。否则民事主体就很难作为独立主体而存在。当然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考研)
2私法自治原则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B约束功能
C补充功能D惩罚功能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平等原则内容的是()。
A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B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C民事主体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D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
3对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这体现了民法的()。
A平等原则B私法自治原则 
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原则属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私法自治原则
B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下列现象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甲公民年满26周岁可以结婚,乙公民年满18周岁却不能结婚
B甲上市公司可以在海外发行股票筹资,而乙合伙组织却只能通过银行贷款筹资
C国家机关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可以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


简答题
根据《合同法》所规定的一项制度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它在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本题考查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能够指导民事主体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这些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对于民事主体乃至立法者、司法者的相关行为都有着约束作用,另外现行法有漏洞时也需要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补充。
2答案:D
本题考查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具体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不同的划分符合“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要求,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3答案:B
本题考查民法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内容,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又是其应有之义。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D
本题考查对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至于过错责任则属于近代民法上侵权行为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不能算是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
2答案:ABC
本题考查对于民法平等原则的理解。题目中A、B两项均符合“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的要求,C项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其强制性特点就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要求。而D项则违反了民法平等对待原则的要求。


简答题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可以通过对民事活动的约束,贯彻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还可以解决立法未预见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也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诚实守信,不为欺诈。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性质介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其构成要件包括:(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一方当事人违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这种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主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通知、协助、照顾、保护等义务。(3)对方因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一方相信缔约对方的缔约行为,而在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时所蒙受的消极利益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赔偿的目的就是想使受损失方恢复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本不属于传统民事责任范畴,但是确实有可能出现一方不正当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才使得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以矫正。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名词解释题:
民事法律事实(考研)
附随义务(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B客体
C内容D形式

2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A只能是合法行为
B只能是表示行为
C只能是民事行为
D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3李某因病医治无效而死亡,这在民法上属于()。
A生活事实B偶然事实
C民事行为D事件

4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司考)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借给乙人民币1 000元,双方未规定利息或者借款期限
B刘某和男友相识建立恋爱关系
C张某因为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D赵某捡到王某丢失的钱包而拒不返还

下列事实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
A国家因为要修建军事设施而征收某村集体的土地若干亩
B张某自家采摘的苹果腐烂变质
C月圆月缺,潮起潮落
D李某对自己儿子不赡养自己的行为予以宽恕


简答题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简言之,这些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附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民事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的一种。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民事法律法律关系都是由几项要素构成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往往也会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2答案:D
本题主要考查对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的认识。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根据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以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行为根据其性质又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3答案:D
本题主要考查对于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的认定。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判断某个法律事实究竟是事件还是行为,只是看它本身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作用为要素,而不考虑其发生原因是否有当事人的意志。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都能引起特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且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李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4答案:C
本题考查对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区分。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均受民法调整,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则由道德、习惯等调整。C项中由于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A项虽然与合同有关但是尚未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属于不具有可诉性的社会关系,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D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A选项中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B选项中的恋爱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外的生活关系,也即法外空间;C选项形成的是诉讼法律关系,不由民法调整,应该由诉讼法调整;D选项为非法占有他人之物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财产法律关系。
答案:ABD
本题考查对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A、B两项皆属于引起民事主体所有权丧失的事件,D项对于被继承人的宽恕属于民法上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为感情表示,能够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C项月圆月缺、潮起潮落皆属于一种自然现象,不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简答题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一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区别如下:
(1)民事法律行为只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如无因管理)也可以是非法行为(如侵权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实质上是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事实行为则不管当事人是否具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这也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3)民事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具有设权性的特点;事实行为仅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
(4)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只有在当事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5)要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自然人

名词解释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宣告死亡(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 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司考)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刘某出海打鱼,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律考)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公民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考研)
A1年B2年
C3年D4年

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递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律考)
A法院应该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二)多项选择题
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 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司考)
A小甲之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该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人的监护人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考研)
A父母B外祖父母
C兄弟姐妹D祖父母

甲为一儿童影星,片酬颇丰,乙为甲的监护人。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在征得甲同意时,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律考)
A因甲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用其片酬予以支付的行为  
B用甲的片酬赠与他人的行为  
C用甲的片酬为甲购买人身保险的行为  
D用甲的片酬为乙母购买房产的行为 
简答题
简述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的民事责任应该由钱某承担。
答案:C
本题考查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确定。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由此可见《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的代管人无顺序限制。
答案:B
本题考查宣告失踪的条件。《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据此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答案。
答案:A
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应当按照顺序进行,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提起死亡宣告申请,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提起死亡宣告申请。在本案中,由于妻子提起离婚申请,故可以推定妻子不打算宣告丈夫死亡。因此,冯敏所在单位无权申请宣告死亡。
答案:D
本题考查撤销死亡宣告后的财产返还。《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该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给甲。另外,对于丁代位从乙处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该继承的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理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所以本题选D。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C
本题考查监护人的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不难判断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答案:ABD
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所以C项兄弟姐妹应该予以排除。
答案:AC
本题考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权限。《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C选项,考虑到是为甲“购买的人身保险”,故属于为甲的利益,所以合法有效。对于A选项的判断,应该结合《民法通则》133条第2款的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简答题
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法律承认个人可以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资格,实际上就等于承认了他的责任能力,从意思能力的角度看,责任能力也要求有意思能力。但是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也有区别。
(1)法律设置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目的是使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追求和保护自身利益;而设置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2)传统民法上,行为能力实质上是以理性的判断能力即意思能力为基础;而责任能力是以对不法行为的识别能力为基础的,因此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显然要高于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有识别能力的人不一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早熟的儿童,当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一定任何情况都具有识别能力,如处于睡眠状态下的梦游者。
(3)责任能力也要求有意思能力,但是现代民法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能力问题上已经突破了意思能力的标准,更加注重行为人是否具有财产,如果有财产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财产也成为责任能力的基础,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就采取此立场。
(4)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即由年龄和智力状况来判断,是可以适用于所有人的判断标准;而对责任能力的判断则采取个别判断的方法,即要根据每个具体不法行为人的识别能力和财产分别进行判断。


第五章   合伙

名词解释题:
隐名合伙(考研)
有限合伙(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赵某和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两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加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合伙无效,不承担还款责任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是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参与合伙,乙同意,但是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司考)
A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司考)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以其出资比例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的债务。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律考)
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
B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
C可以只向甲或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
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

我国民法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
A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分担债务
B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可按出资比例分担债务
C没有约定债务分担比例的,应由合伙人平摊债务
D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按照盈余分配比例分担

简答题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即隐名合伙人,对他方即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但是不参与执行业务,仅仅分享其利益以及在其出资范围内分担其损失,对外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
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仅以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有限合伙是合伙的特殊形式。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合伙人身份的认定以及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所以本案中孙某是合伙人。另外《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在本案例的情况下,应当由合伙组织承担责任,然后再由赵某按照过错原则向合伙组织承担责任。
答案:C
本题考查合伙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所以根据本题情形,丁在合伙人丙反对的情况下,其入伙是无效的,他不是甲、乙、丙合伙的合伙人,当然也不应该承担因合伙经营产生的责任。
答案:B
本题考查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对于合伙关系,在合伙人退伙后,对于退伙前的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D
本题考查退伙后退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以及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两个知识点。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退出合伙后,责任并不消灭,其仍应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连带责任的原理,债权人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债务人先后或者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者一部债务的请求。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D。
答案:ABD
本题考查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民法通则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简答题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设立合伙企业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法人

名词解释题:
法人机关(考研)
法人拟制说(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个表述是正确的?()(司考)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为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司考)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司考)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关系的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律考)
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的机关的代表人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各种类型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是()。(考研)
A股份有限公司B国务院
C公安局D县人民政府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公司的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了一项订购布料的合同。对甲公司和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司考)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购货合同如果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简答题
简述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法人机关,是指依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

法人拟制说认为,民事主体必须有自由意志和意思表达能力,因而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C
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法人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后果归属。《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只要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此种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限制。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对于A项,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法人的授权下从事违反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此项错误。
答案:C
本题考查法人分支机构行为的责任承担。所谓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以法人的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法人的组成部分。根据法人的理论,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从事与其业务有关的必要的经营行为,但它仍然是法人的一部分,其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然由法人承担。C项正确,A、B、D三项不符合上述理论,应予排除。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D
本题考查法人的机关。法人本身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成为民法上的主体。而法人的机关仅仅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法人机关不是民法上的独立主体,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A项正确。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的基础是在于财产,按照设立人的意思进行管理,没有意思机关,也称为他律法人,所以B项正确。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的机关,法人的机关包括法人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所以C项错误。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是一切法人的必备机关,权力机关一般不是常设机关,执行机关是常设机关;监督机关是法人的任意性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比如我国的国有企业就有很多没有监督机关,所以D项正确。
答案:ABD
本题考查法定代表人的性质。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D项正确。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担任,但是也可以由其他人担任,所以C项错误。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是法人的执行机关,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非代理法人的行为,所以A、B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法人的意思机关。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意思机关,意思机关是法人的决策机关或者说权力机关。
答案:C
本题考查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对法人的限制。法人的经营范围是对法人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限制。《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除外。”结合这两个法条,对刘某的超越权限的行为,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该行为有效;另外,本题中董事长刘某的行为视为甲公司的行为,公司此种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人民法院也不因此认定其无效。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简答题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点:
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而且是得到法律认可或者依法获得批准的社会组织。
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这也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第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之外,法人的成员和创立人个人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这是法人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和创立人人格的明证。


第七章  民事权利

名词解释题:
请求权(考研)
形成权(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司考)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一客人在一家餐厅就餐后未付饭钱就要赶去参加一招商引资洽谈会,餐厅的服务人员见状拦住该客人不让他离去,并打电话报警。客人说:“你们这是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我要告你们餐厅,耽误了我的洽谈会,你们要赔偿我的损失。”餐厅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
B属于正当防卫
C属于自助行为
D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

抗辩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何种权利的权利?()
A支配权B请求权
C形成权D相对权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司考)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于绝对权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确定
B绝对权对应义务人的积极作为,绝对权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的实现
C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并没有相应的义务
D绝对权对应的义务人不因为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享有权利

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司考)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形成权包括()。(考研)
A追认权                                         B免除权
C撤销权                                         D解除权

(三)不定项选择题
1关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绝对权和相对权一般都首先运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方式
B绝对权本身已经不存在时可以转化为赔偿损失等债权的保护方式
C绝对权受到侵害的救济不以侵权人有过错为必要
D债权物权化等现象的出现使得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法逐渐失去意义

2所有权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下列何种权利?()
A支配权B财产权
C绝对权D专属权

3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律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出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简答题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谈谈民事权利的分类问题。(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言之,不需要他方相应地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D
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性质。支配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等。因为知识产权既包含有人身权的内容,也包含有物权的内容,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B项不符合题意。债权之间是平等的不具有排他性,C项不符合题意。抵销自抵销权人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属于“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抵销权属于形成权,A项不符合题意。所有的民事权利都是以民事义务为前提的,支配权也不例外,只不过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而已,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项。
答案:C
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可见本题中的餐厅工作人员拦住该客人不让其离去的做法属于对其自由施加拘束的自助行为,该自助行为排除非法性。注意D项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对方有请求权,但是本题中的客人没有请求权,因此也就无所谓抗辩权的问题。
答案:B
本题考查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抗辩权是对抗或者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而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之抗辩。抗辩权的行使必须要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与盾的关系,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发挥作用的,所以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就没有必要行使。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BCD
本题考查形成权的概念和特征。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言之,不需要他方相应地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形成权也能够通过默示的方式行使,如根据《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A错误。催告权只是请求权的一种权能,是催告相对方对合同的效力予以追认,只是催告行为本身不能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化,所以催告权不是形成权,B正确。通常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质,所以C正确。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所以D正确。
答案:ACD
本题考查绝对权的特征。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为对世权。绝对权的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与相对权法律关系相反,在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对应的义务,反过来义务人承担一定的义务,但是并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可见本题中的A、C、D皆正确,B中“绝对权对应义务人的积极作为”的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ACD
本题考查形成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言之,不需要他方相应地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等皆属于形成权。本题中A、C属于追认权,D为解除权,三者都属于解除权的范畴。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不需要经过监护人的追认就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所以B不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答案:ABCD
本题考查形成权的分类。财产法上的债权性形成权主要是依附于债权而发生,并与债权不可分离。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等等。本题中的四个选项皆属于形成权的范畴。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BC
本题考查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关系。绝对权遭受损害时,首先应该考虑回复原状,尽可能回复权利人享有权利的状态,在难以回复原状时(比如绝对权的标的物损毁从而绝对权本身已经不存在时)或者根据权利的特别要求,才转换为赔偿损失。而相对权的侵害,通常是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补偿损失。绝对权保护方式的采用不以侵害人具有过错为必要,比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就是以无过错责任为特征。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不应该绝对化,比如说债权物权化就是一个例子,但是债权物权化仅仅是绝对权与相对权区分的例外,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本身仍然是很有意义的。
2答案:ABC
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分类。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从权利的内容角度看属于财产权,从权利的作用看属于支配权,从义务人的范围看属于绝对权。另外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或者说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可以把权利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非专属权不是专属于某一权利人享有,可以转移,也可以继承,所有权一般属于非专属权。
3答案:ACD
本题考查形成权的分类。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言之,不需要他方相应地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如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等。本题中AC属于追认权,D为解除权,B的催告权根本不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它只是请求权的一项权能。

简答题
以民事权利的分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1)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直接与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人格利益的范围逐步扩大,人格权的内容也日益丰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理论上说的人格权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种类之外,还有隐私权、贞操权。人格权可以为一切人普遍地享有,一般具有专属性。
(2)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只包括物权和债权,也可以说,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者取得财产的人,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由主体转让、抛弃或者继承。
(3)知识产权,是指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的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其类型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人享有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
(4)社员权,是指某个团体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团体章程而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社员权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社团。社员权也是一个复合性的权利,既有经济性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第八章   物

名词解释题:
物(考研)
有价证券(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能够成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A钻石B空气
C镶在嘴中的假牙D商标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A抗洪防险中临时搭建的帐篷
B临时铺设的轻便轨道
C林木
D已经伐倒的大树
3下列各物中属于禁止流通物的是()。
A毒品B文物
C废旧物品D黄金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司考)
A出租柜台所得的价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律考)
A锁和钥匙B上衣和裤子
C电视机和遥控器D房屋和窗户


简答题
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法律意义有哪些?(考研)

案例分析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
(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物,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的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对民法上的物的判断。民法上的物必须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这里所说的人体并不以生理上的人体为限,镶在嘴中的假牙已经成为人体的一部分,就不能再看作是物,所以C错误。民法上的物还需要具有稀缺性,空气能够无限供给,一般不具有稀缺性,所以B错误。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与知识产权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D错误。
答案:B
本题考查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可以用品种、规格或者数量等加以度量的物。一台电视机属于种类物,B正确。至于一幅古画、一套绝版的邮票、一件古董都属于特定物,不能以其他的物加以代替,所以A、C、D均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D
本题考查孳息的种类和特点。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出租柜台产生的收益、彩票中奖得到的奖金,都属于法定孳息,A、D正确。天然孳息是指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天然孳息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但是天然孳息是独立的物,在未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原物的构成部分,此时不能成为孳息,果树上成熟的果子、动物腹中的胎儿都没有与原体分离,都还是原体的组成部分,所以都不是孳息,B、C错误。
答案:AC
本题考查主物和从物的判断标准。主物与从物的分类首先具有两个很重要的标准,即第一,物理上互相独立,从物不能是主物的构成部分,B不符合该条件,所以不应该入选。第二,两物结合才能发挥效用,从物对主物在效用上必须具有附属或者从属关系,D不符合该条件,也不应该入选。可见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简答题
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第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第二,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的类型不同。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第三,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如《民事诉讼法》第34条就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分析题
1(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马驹是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归原物的所有人,《合同法》第163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该条文只是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质押合同。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所以小马驹属于甲所有。
(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依照《担保法》第6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91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所以乙的质权的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马鞍、马鞭。



第九章   民事行为


名词解释题:
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考研)

无因行为(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的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司考)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司考)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是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司考)
A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 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的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司考)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律考)
A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C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
D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的行为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字画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司考)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字画享有所有权

简答题
1比较重大误解与欺诈的民事行为。(考研)
2《民法通则》用专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性何在?(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以代替相应的意思表示。

无因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不存在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或者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可以分离。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D
本题考查行为性质的认定。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了合同的适用范围。本案中县政府与县属酒厂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此种行为也就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本题中乙签字的目的仅仅是对自己到来事实的表示,并非是实现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因此甲乙之间没有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A
本题考查超越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题中,装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CD
本题考查可撤销民事行为。《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C、D正确。注意,虽然《民法通则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赠与并不是当然无效,从本质上说它只是一种可撤销的行为,只有当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时,才能认定无效。
答案:ABC
本题考查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当事人外部的表示意思与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也叫做意思表示的瑕疵,本题中A、B、C符合题意。D属于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
答案:BD
本题考查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B正确。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本题中的丙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简答题
1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和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
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一方遭受了重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的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2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主要手段。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地塑造自己和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整合了民法的体系,是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概念,对应着无限丰富的社会行为类型。
再次,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对应着民法意定主义的调控方式,形成了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调整制度,体现民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最后,民事法律行为是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中介,尤其是借助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制度,可以使民事行为制度避免成为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障碍。



第十章  代理

名词解释题:
单独代理(考研)
表见代理(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在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考研)
A有委托必有代理
B委托是基础关系而代理是单方授权的结果
C超越代理权意味着修改委托合同
D代理是委托的外部表现形式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受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司考)
A不成立B无效
C可撤销D成立并生效
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 000元,业务员按照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司考)
A属于无权代理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D属于合法行为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经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司考)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二)多项选择题
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并汇去2万元钱。因一时无货,乙便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乙的好友丙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去找乙,乙便拿出甲的存折给丙,由丙的好友丁担保。乙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甲。后丙因生产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甲诉之法院。本案中哪些法律关系有效?()(律考)
A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B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
C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
D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能够成为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的有()。
A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B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C委托人行使介入权
D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三)不定项选择题
1能够代理的行为有()。(考研)
A表见行为B法律行为
C事实行为D占有行为

2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更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代理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

简答题
1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考研)
2比较代理与居间。(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单独代理是指各个代理人得单独行使代理权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是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B
本题考查委托和代理。委托是产生授权的一个基础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而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是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必要条件,故委托是基础关系而代理是单方授权的结果。
答案:D
本题考查表见代理的认定。张某本来有代理权限,相对人在不知其被开除的情况下,“空白合同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限。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D
本题考查对代理人行为的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本题中王某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价与对方签订订货合同,且其补贴的金额没有超过其可所获得的奖金提成,补贴款已入账,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D
本题考查表见代理。乙具有被甲公司授予代理权的假象或者外表,丙公司有正当理由信赖乙是甲公司的业务员并享有与其订立合同的代理权。丙公司基于此种信赖而与乙订立的合同应当成立,并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后果:由甲公司承担签约后果。至于甲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向乙追偿。当然丙公司也可以不主张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而追究无权代理人乙的责任,直接要求乙对其赔偿损失。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
本题考查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效果及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所以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有效。乙为了甲的利益将钱暂存银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越权,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有效。所以A、B正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可见本题中乙无权将甲委托其用来购药材的钱借给丙,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无效,C错误。《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合同是乙与丙之间的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既然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则其从合同担保合同也无效,D错误。
答案:ACD
本题考查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可见本题的答案为A、C、D。被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既不是间接代理终止的特殊原因,也不是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B
本题考查能够代理的行为。代理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种民事法律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民事诉讼行为。
2答案:ABC
本题考查对无权代理法律效力的把握。无权代理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首先,本人可以追认使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次,相对人可以撤回也可以进行催告,使该代理行为有效或者被撤销。


简答题
1(1)代理人以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凡是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尽管包含有意思表示要素,也不得适用代理。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同样不得代理。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这就包括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者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和居间的相似性在于:(1)居间人和代理人一样需要取得委托人的授权;(2)居间人和代理人一样并不成为委托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代理和居间的区别在于:(1)居间人并没有获得代理权,其义务不是代理或者独立完成某种法律行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商业机会供其选择;代理人要获得代理权。(2)居间人不需要对相对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活动仅限于提供信息和媒介;代理人需要独立作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3)居间行为本身并不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至少不能产生使委托人承受的后果,居间人只是提供服务,但是其不能决定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对相对人独立承担合同上的责任,这显然与代理是完全不同的。




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

名词解释题:
时效(考研)
取得时效(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台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 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的支持。问:应根据下列何法?()(律考)
A《民法通则》
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
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玉向刘文借了2 000元钱,约定1996年1月1日还款。因李玉届期未还,刘文于1996年2月3日向李玉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款,李玉于1996年2月10日收到这封信。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何时中止或中断?()(律考)
A从1996年2月3日中断
B从1996年2月3日中止
C从1996年2月10日中断
D从1996年2月10日中止

(二)多项选择题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互相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司考)
A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1999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
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简答题
时效应具备的要素有哪些?(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制度。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D
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首先明确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的2年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另外,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而在本案中,当事人显然是在受到权利侵害之时才知道权利受侵害,因此仍然可以满足《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提起诉讼。
答案:D
本题考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后果。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债权人得随时请求清偿,债权人请求清偿时确定清偿期的,自该清偿期届满时起算。本题中曹某通知范某还款指定的还款期限为10天,期限届满开始计算贷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2005年4月2日诉讼时效届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所以D正确。
答案:A
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之一是:中止发生于法定事由出现时,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件;而发生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意志可以决定的法律行为。所以,本题中的情形属于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权利人请求而发生中断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请求行为作出时,发生中断。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D
本题考查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对于王某所受的损害应由工程的施工人(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发包人承担责任,所以D正确,C错误。本题中王某6月10日找到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使得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所以A正确。至于6月13日去法院起诉,并在路上返回,因并未向有权机关提出权利保护的要求而不能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止仅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所以本题中的台风也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B错误。
答案:ACD
本题考查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所以C、D正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见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人民法院都应该受理,本题中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所以法院也当然应该受理。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
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客体。基于合同的合同义务履行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动产物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都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
2答案:C
本题考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民法通则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所以B错误。D中的债权得请求时未必就是违约金和违约赔偿得请求之时,例如债务履行可能有期限。未定履行期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或者给予的宽限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所以A、D错误。本题的答案为C。


简答题
时效应具备的要素包括:(1)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物或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或者只存在法律规定外的事实状态,则不发生时效的法律后果。(2)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二者结合,才能构成时效,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或者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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