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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教育中的法律责任4

来源: 2019-05-12 12:34

 

(三)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使用危险房屋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违反了《教育法》,同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知园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构成犯罪,属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知有危险,却放任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责任主体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即 不采取任何措施,听之任之,漠不关心,或者认为可以侥幸避免危险。主要情形有:①负责房屋维修及保育教育设施的购买、保管、维护的单位和人,不认真履行职 责,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或通知有关人员的;②设计、建筑园舍及设计、生产保育教育设施的单位及个人,在设计、建筑、生产过程中因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及偷工 减料造成不安全的隐患,已发现、察觉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故意隐瞒真相,欺骗幼儿园及有关人员的;③幼儿园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员工,已经知道或 发现园舍、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可能发生危险事故,不及时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修缮的;④教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 员、幼儿园的举办者,在得知有关事故隐患或险情报告后,推脱搪塞,久议不决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及严重官僚主义的。该种犯罪行为破坏了幼儿园的正常保育教育活 动,侵犯了受教育者的人身权利,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 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情形。

法律责任主体:该种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基层人民政府、幼儿园的举办者、幼儿园的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由人民法院对明知园舍或者保育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违反国家规定向幼儿园收费和乱摊派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园收取费用,是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在国 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之外,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幼儿园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此外,有关部门不执 行国家对有关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税收减、免政策,随意征收应当减免的税款或应当依法返还而不予返还的,也属于违法收费范围。这种行为违反了《教 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是对教育机构财产的一种变相非法剥夺,自始无效。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实施上述行为的部门、社会组织,如教育行政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居民委员会、爱委会等。

执法机关及处理:分别不同主体,予以以下处理:

① 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税务部门违法收取的各种

不合理费用,有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给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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