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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教育中的法律责任5

来源: 2019-05-12 12:34

 

② 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主要指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范围、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以及有关收费事宜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收费的减免等方面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收费标准,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这种行为不 仅给受教育者的财产权益带来损害,有时也给其受教育权益带来害,是《教育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幼儿园。

执法机关及处理: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教师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 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所谓"公然",就是在众 多的人面前,或者是在可能使众多的人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关键是侮辱被害人的内容已被众多的人知道,从而使被害人的人 格、名誉受到损害。侮辱的方式,一是行为侮辱,即对被害人施以一定的行为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如强制被害人作出某些损害其自身人格或名誉的举动。二 是言词侮辱,即以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三是图文侮辱,即以漫画、大、小字报等图文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殴打教师,是以暴力 方法侮辱教师,或故意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在一般情况下,侮辱教师的行为可能会单独实施,而殴打教师的行为往往同侮辱教师的行为同时并存。侮辱、殴打教 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主体:实施上述行为的公民个人。

执法机关及处理 :对侮辱、殴打教师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人员侮

辱、殴打教师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殴打教师,造成轻微伤害的;公然侮辱教师的,侵犯教师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 对于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追究民事责任。其中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教师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

(4) 对于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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