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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第三章 辩证法魅力的诠释

来源: 2017-06-03 15:40
 第三章  辩证法魅力的诠释
                  ——联系发展的规律及其范畴
第一节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一、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
1、联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 
联系是指一切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
联系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多样性和条件性。
联系是客观的。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客观现象,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人们强加给事物的。世界上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每一种事物都是和其他事物联系着而存在的。
联系是普遍的:一是世界上任何一个事物内部的诸要素是相互联系的,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在的结构性;二是任何一个事物与其他事物也处于相互联系之中。
联系是多样的:一方面,相互联系着的事物或现象不同,它们的联系方式也就不同。另一方面,同是两个事物之间的联系,也具有多方面的特点和形式。事物联系的基本形式可分为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本质联系与非本质联系、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等。
联系的是有条件的。任何联系都必然是事物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事物彼此互为条件。同某一事物相联系的、对它的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因素就是这个事物的条件。 “一切以条件、地点和时间为转移。”[ 《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30页。]这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根本观点。
2、联系与系统
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点为系统论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系统论则进一步证实和丰富了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
系统是由诸要素相互联系而构成的有机整体。系统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系统的整体性系统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其性质和功能并不是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所具有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了新的性质和更大的功能,即“整体大于部分的总和”。不能把系统具有的整体性质和功能还原为各个要素所具有的性质和功能,只有在与整体以及其他要素的有机关联中,各个要素的性质和功能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而整体的性质和功能也只能存在于其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之中。
系统的层次性系统和要素的关系是相对的:在一种联系中是系统,在另一种联系中又是构成系统的一个要素。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系统,同时又是构成其他系统的一个要素。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最大的系统。
系统的开放性任何系统都不是孤立的和封闭的,而是处于与其他系统的相互作用之中的,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就是不同系统之间进行物质、能量以及信息交换的过程。
系统与要素的关系,也就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整体是事物诸要素构成的统一体,部分则是构成这个统一体的各个局部和方面。
整体与部分之间的相互依存表现在: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因此,整体不能脱离部分而存在;部分也不能脱离整体而存在。部分只有在与整体的有机联系中才能获得自身存在的条件,只有作为整体的构成要素,部分才能拥有自身的功能。
整体与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定联系中是整体的东西,在另一联系中则可以转化为部分的东西,反之亦然。
二、物质世界的永恒发展
1、运动、变化和发展 
发展的观点和普遍联系的观点是密不可分的。事物的联系总是通过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表现出来的,正是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构成了事物的运动。
形而上学否认了联系,进而否认了运动。
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使事物原有的状态和性质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联系构成运动,运动引起变化,变化的基本趋势是发展。
发展是运动变化的结果,唯物辩证法所理解的发展是前进上升的运动,其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是指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代表社会历史的前进方向、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事物。
新事物在最初出现的时候总是比较弱小的,但由于新事物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代表了社会前进的方向,克服了旧事物中一切消极的、腐朽的东西,批判继承了旧事物中一切积极的、合理的因素,所以,它在内容上总是比旧事物丰富,在形式上比旧事物高级,具有旧事物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尽管新事物的成长要经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曲折发展过程,但新事物取代旧事物是历史的必然。
2、发展的过程性 
过程是指事物的发生、发展和灭亡,一个事物向另一个事物的变化,或不同事物间的统一联系和相互转化。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
事物和过程是不可分离的。事物是过程中的事物,过程是事物的过程。脱离过程了解事物,或者离开事物认识过程,都是片面的。唯物辩证法是从事物与过程的统一性上研究事物发展规律的科学,它要研究的是发展过程的最一般的问题,即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方向、动力和源泉等问题。
3、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
唯物辩证法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学说,揭示的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
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发展观,也是两种不同的观察世界的方法。辩证法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说明世界,而形而上学用孤立的静止的观点解释世界。两者的根本区别和分歧的焦点在于,是否承认事物内部存在矛盾,是否承认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
第二节  事物发展的状态和趋势
一、质量互变规律
1、质、量、度 
质是指一事物同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内部规定性。
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任何事物总是有一定的质,而质总是特定事物的质。一事物如果失去自身的质,就会丧失其存在。
质是内在的,是通过事物的属性表现出来的,认识事物的质,就是要把握事物的本质属性。
量是事物存在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
量的规定性和事物的存在不具有直接同一性,同一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在一定限度内,量的变化不会影响事物的存在,不会改变事物的质。量也是事物本身固有的规定性,任何事物总是一定的量的事物,没有任何量的规定性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事物量的规定性也是多方面的。
从认识事物的顺序来说,区分事物的质是认识的开始,是认识量的前提;由对事物质的认识,进入到认识事物的量,这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
度是反映事物质和量统一的哲学范畴,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或幅度、范围),是保持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量的界限。在这个限度以内,量的变化不会改变事物的性质;量变一旦超出这个限度,就能打破事物的存在,使事物变为他物。
人们只有认识事物的度,才能准确地把握事物的质,才能提出指导实践活动的正确准则。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既有质的要求,也有量的指标。人们在实践活动中,都要掌握“适度”原则,防止“过”或“不及”。
2、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是一种连续的、逐渐的、不显著的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是一种根本性的、显著的突变,是飞跃。
区别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在于看其是否超出度的范围。
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又转化为新的量变。
否认质变必须有量变准备的观点是突变论,否认质变,只承认量变是庸俗进化论,都是错误的。
质量互变规律的复杂性
第一,量变和质变形式的多样性。
量变的基本形式可分为:事物数量的增减;事物的构成成分在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事物数量的增减会引起质变,事物的构成成分在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也会引起质变。
质变的基本形式也可以分:爆发式飞跃;非爆发式飞跃。所谓爆发式飞跃,是指通过对抗的形式来实现的质变。所谓非爆发式飞跃,是指不通过对抗的形式,而通过新质要素的逐渐积累和旧质要素的逐渐消亡来实现的质变。
第二,量变和质变的相互渗透。一方面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它包括阶段性的部分质变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两种情况。另一方面,质变过程中有量变,即在质变过程中存在着量的扩张。
3、质量互变规律的意义
 第一,必须具有脚踏实地的精神;要促成事物的质变,就必须首先做好量变的积累工作。
     第二,应当重视事物发展过程中量变和质变相互包含的复杂情况;既然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那么我们就应当重视事物发展过程中量变和质变相互包含的复杂情况。注意区分根本质变和部分质变,以免犯冒进的错误;还要区分部分质变和量变,以免混淆事物质的界限。在事物的根本质变尚未到来时,要善于等待和积累,努力为根本质变创造条件;当事物进入根本质变时,要有不断开拓的勇气和能力,为新事物的壮大发展铺平道路。
第三,认识事物的发展是渐进性和飞跃的统一,自觉地按规律办事,不断进取,开拓创新。
    二、否定之否定规律
1、辩证的否定 
任何事物都是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的统一体。肯定方面是维持事物存在的方面;否定方面是促使事物灭亡的方面。当肯定方面占主导地位时,事物保持它原有的性质,处于相对稳定的量变状态;当否定方面取得支配地位时,事物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实现旧质向新质的飞跃。
肯定和否定是对立的统一。
肯定和否定是事物内部互相对立的因素和趋势。
肯定和否定又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既没有离开否定的肯定,也没有离开肯定的否定。肯定中包含着否定,否定中也包含着肯定。
辩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否定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
辩证否定具有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辩证的否定是发展的环节。事物的发展从根本上讲,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这种质变只有经过否定才能实现。
     第二,辩证的否定是联系的环节。事物是通过自身孕育的否定因素来否定自己,这个否定因素是吸取了事物自己发展中的一切有益的营养而生长的,当它作为新事物起来否定旧事物时,实际上是从“母腹”中汲取养料,带着新的成分和因素脱胎而出的。新事物总是带有旧事物的某些痕迹,总与它脱胎而出的事物有这样或那样的相似之处。所以,这种否定不仅无法割断与旧事物的联系,而且恰恰体现着新旧事物之间的历史联系。正因为新旧事物之间通过否定这个环节联系起来,才有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
作为发展环节和联系环节的辩证否定就是扬弃。扬弃就是对旧事物既克服又保留。辩证的否定是包含着肯定因素的否定。
坚持辩证的否定观,对待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态度,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既反对全盘接受的复古主义,又反对全盘抛弃的虚无主义。
 2、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事物由肯定、否定到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从表现形态和发展态势上看,呈现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上升性或前进性,是事物发展不可逆的基本方向和趋势。在由辩证否定所构成的事物发展的链条中,每一次否定都是“扬弃”,是质变。事物发展到否定之否定阶段,经过两次辩证的否定,克服了前两个阶段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保留了前两个阶段的积极因素,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它推动着事物从低级向高级发展。
但事物发展的具体道路是曲折的,事物的发展是螺旋式的上升运动,波浪式的前进。事物经过对立面的两次否定、两次转化,就表现为一个周期,表现为仿佛是“回到出发点的运动”,这种周期性既表现着事物发展过程的曲折性,又表现了事物发展过程的前进性。事物发展的曲折性还由于事物内部矛盾斗争及周围条件的复杂性,决定新事物否定旧事物要经过反复的斗争。由于某些偶然的原因,事物发展会出现暂时的倒退,这也是曲折性的一种表现。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3、把握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把握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既要看到一定的曲折是正常现象,又要把握前进的方向,尽量少走弯路。
       第二,坚持前进性和曲折性统一的原理,要反对循环论和直线论。
第三,坚持前进性和曲折性统一的原理,就要坚定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而奋斗的信心。
第三节  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一、矛盾及其属性
1、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是贯穿于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矛盾分析方法是我们最根本的认识方法。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所包含的既相相对立又相互同一的关系的范畴。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是对立面之间相互联结、相互吸引、相互渗透的倾向。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矛盾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对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第二,矛盾双方相互贯通。这种贯通性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相互渗透,二是包含有相互转化的趋势。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互相排斥、相互对立的性质,体现着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有广泛涵义的哲学范畴,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矛盾就有斗争,一切矛盾都要通过适当的斗争形式才能得到解决。但斗争的形式和方式因矛盾的性质和发展状况不同而不同。不同的矛盾,其斗争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一矛盾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上,也采取不同的斗争形式。不可把矛盾斗争性归结为某一种具体形式。
2、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
同一性和斗争性关系首先表现为相互联结、相互制约。
一方面,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具体的同一。脱离对立的同一,是绝对的或抽象的同一。
另一方面,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没有同一性也没有斗争性,矛盾的斗争性是以双方具有内在的同一性为前提的。脱离同一性的斗争性即脱离同一的对立,是绝对的对立。
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斗争性是绝对的,这同事物静止的相对性和运动的绝对性是一致的。同一性的相对性是指它的条件性。矛盾统一体的存在是受着特定条件限制的。当某种条件具备时,矛盾双方才具有相互依存的同一性,才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而这种特定条件消失时,矛盾双方就失去同一性,就不能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任何一种条件都是可变的,所以,任何矛盾的同一性都是暂时的、相对的。
斗争性的绝对性是对应于同一性的相对性而言的,指它的无条件性。矛盾的斗争性当然也要受一定条件的制约和限制,但它与同一性不同。同一性受着条件的限制而它本身却不能打破条件的限制;斗争性受同一性的限制却又能够打破条件的限制,并创造事物发展所需要的新条件。矛盾的斗争离不开同一又不断打破同一,矛盾斗争性即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趋势是在任何条件下都要贯彻下去的。所以,任何矛盾的斗争性都是永恒的、绝对的。正如运动和静止的关系,运动以静止为条件又不断打破静止,静止是运动的特殊状态一样,同一也只是矛盾的一种特殊状态,因为事物的矛盾运动总是由保持矛盾双方的同一进入到这种同一的分解。
3、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矛盾思想 
中国传统哲学的辩证法思想中,关于矛盾的观点十分丰富。中国很早就提出了“一阴一阳之谓道”,“物生有两”,“一分为二”等命题。在《老子》中,就有关于阴阳、有无、大小、强弱、静躁、正反、生死、存亡、兴废、美丑、善恶、攻守、治乱、古今等相反相成的思想。在《孙子兵法》中,孙武提出了奇正相生的用兵思想,并对战争中的己彼、主客、虚实、奇正、利害、进退、攻守、勇怯、安动、久速、迂直、劳逸、众寡、强弱、胜败等一系列矛盾关系作了精辟的动态分析。
中国先哲还对矛盾的特征作过深刻的揭示。《庄子·天下》记载的战国辩者的命题:“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是对矛盾无限性的揭示;老子提出的“反者道之动”、王弼概括的“物极必反”等都是对矛盾的辩证否定的深刻认识;方以智提出“合二为一”的命题,王夫之把“一分为二”和“合二为一”结合起来,深化了对矛盾辩证法的认识。
中国先哲提出了“和而不同”、“执两用中”等辩证思想。西周史伯提出:“尚和去同”[① 《国语·郑语》]①;孔子又引申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② 《论语·子路》]②。这里的“和”指有差别的对立事物之间的和谐统一,“同”指不包含差别的二者绝对的同一。《易传》指出:“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③ 《系辞下》]③以后“合”就成为矛盾双方统一的用语。“和”、“合”思想的提出是我国古代辩证法的发端。重视有差别的统一,强调适度、中和在中国儒学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中庸》把人的喜、怒、哀、乐等感情没有发作的时候,叫做“中”;发作出来而能都合乎礼节的叫做“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庸》还讲:“执其两端,庸其中于民。”“庸”在这里是“用”的意思。这就是“执两用中”的方法论。充分表达了中国传统哲学对事物矛盾统一关系的多层面、多角度的认识和把握。它强调矛盾对立的中和,使两端都可以同时存在,都可以保持各自的特性,促进两端彼此互动、兼济、反应、转化,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
二、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发展就是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
1、矛盾的同一性的作用 
第一,矛盾的同一性使对立面在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中得以存在和发展。对立面的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条件,这是矛盾得以存在的前提。同样,对立一方的发展也以另一方的某种发展为条件,因为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是在相互依存的矛盾统一体中实现的。
第二,矛盾同一性使对立双方相互利用、相互吸引对方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其一,矛盾双方包含着可以彼此利用的共同因素。其二,矛盾每一方自身组成因素发展的不平衡所造成的矛盾,也可以为另一方的发展所利用。
第三,矛盾双方的内在同一性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矛盾双方的相互贯通规定了事物的发展是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地利用矛盾的同一性去促进事物的发展,学会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同一性是表现事物的相对稳定性的。辩证法承认事物的稳定性,这就是辩证法的保守方面。肯定这个保守方面存在的意义,就是承认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的同一性,就是肯定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的历史正当性。因而,保持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的同一性是积极的,在这样的意义上,维护事物的稳定性也是发展的必然要求。
2、矛盾斗争性的作用 
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斗争性是绝对的。对立面的斗争终究要打破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产生新的矛盾统一体,这正是辩证法的革命实质所在。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的量变过程中的作用,就在于推动着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造成矛盾双方力量的不平衡性,为对立面的转化,为事物的质变准备了条件。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质变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把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斗争贯彻到底,才有旧矛盾统一体的分裂,新的矛盾统一体的产生。
要区分几种情况:
一是矛盾斗争推动事物发展,但不能把斗争本身等同于发展;
二是事物发展由斗争来推动,但不是任何矛盾斗争都能起到推动事物发展的作用,只有新事物反对旧事物的斗争,才能起到推动事物发展的作用;
三是即使是新事物反对旧事物的斗争,也不是都能推动事物的前进和发展,不是一切对斗争的限制都是对事物发展的限制。
同一性对斗争的形式、斗争的界限都有制约性,所以,斗争要采取恰当的形式,才有利于矛盾的解决,才能起到推动事物发展的作用。
在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片面夸大斗争性而否定同一性的作用,或者片面夸大同一性而否定斗争性的作用,都是违反辩证法的。
3、内因和外因
事物的内部矛盾,就是事物发展的内因。事物的外部矛盾,就是事物发展的外因。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由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是第二位的原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事物运动、发展的源泉就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三、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1、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矛盾都有一个逐步展开的过程。差异也是矛盾,它是矛盾的萌芽状态。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坚持辩证法的前提。
2、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每一事物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每一方面各有特点。不同的事物及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内部对立同一的具体关系是各不相同的。矛盾的特殊性表现着事物内部矛盾及其运动过程的复杂性,世界上的事物运动之所以千差万别,就是因为各种事物内部的矛盾各有其特殊性。
第一,区分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根本矛盾,是指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事物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非根本矛盾是不一定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不规定事物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所以,我们既要把握根本矛盾的变化,又要时刻注意非根本矛盾发展的状况,研究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的区别、联系及变化,认识事物发展过程及其不同阶段的特点,把握矛盾的特殊性。
第二,区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主要矛盾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次要矛盾则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矛盾双方的力量也是不平衡的,其对立的双方中总有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这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另一方面则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辩证法的“重点论”,就是要在复杂的矛盾体系中,着力抓住认识主要矛盾。辩证法的“两点论”,就是在认识和解决矛盾时,既要注意主要矛盾,又不能忽视次要矛盾;既要注意矛盾的主要方面,又不能忽视其非主要方面。辩证法的两点论是有重点的,“两点论”内在地包含着“重点论”。
第三,认识矛盾的特殊性,就必须认识矛盾解决形式的多样性。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就是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是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
其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是相互对立的,一般、共性只是同类个别事物的共同本质,这种共性、一般不可能包含个性、个别的全部内容和所有方面,一般只包含了个性、个别的某一方面,某些特点,任何事物的个性都比共性丰富。
其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又是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的,个性中包含着共性,共性就存在于个性之中。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个性一定与共性相联结而存在;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共性、一般、普遍也只能通过个性、个别、特殊才能显示出来。
其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分是相对的,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经验主义夸大特殊性,否认特殊性之中包含着普遍性,或者教条主义夸大普遍性,否认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的观点,都是片面的。
我们党强调的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就是以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作为它的理论基础的。
第四节  唯物辩证法的范畴及其方法论意义
一、主观辩证法与范畴 
1、从客观辩证法到主观辩证法 
客观辩证法是客观事物以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形式出现的各种物质形态的辩证运动和发展规律。
主观辩证法则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即以概念作为思维细胞的辩证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规律。
客观辩证法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主观辩证法则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
从内容和本质上说,客观辩证法决定主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实质上是以概念形式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
在表现形式上,客观辩证法存在于人和人的意识之外,离开人的意识、思维而独立存在。主观辩证法则采取观念的、逻辑的形式,是同人类思维的自觉活动相联系的。
2、主观辩证法的构成
主观辩证法是由许多概念、范畴的“纽结”编织起来的“思维之网”,从内容、本质上来看,它是自然现象之网的再现。
概念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反映,是通过概念内在的矛盾的运动,即通过判断、推理、假说以及理论体系的演化的方式来展开的,理解这一点是把握主观辩证法的关键。概念的辩证本性是内在矛盾的辩证统一。概念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在内容上是客观的。概念以辩证发展的形式和过程深刻地反映着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性。在概念这一思维抽象中,包含着概念的灵活性和确定性的对立统一、抽象性和具体性的对立统一、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
范畴是人类认识发展的历史的产物,一定的范畴标志着人类对客观世界的一定的认识阶段。哲学中的范畴是各门科学共同使用的最普遍、最基本的概念,用范畴把握世界是哲学方法的最基本的特征。
辩证法的基本范畴主要有: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偶然性与必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原因与结果。
二、透过现象认识本质
1、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 
现象和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外部表现和内部联系相互关系的范畴。
首先,本质和现象是有区别的。
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人们可通过感官感知,本质则是事物的内在联系,只有靠人的理性思维才能把握;
现象是个别的、具体的,而本质是一般的、共同的;现象是多变的、易逝的,本质则是相对平静、相对稳定的;
现象是丰富的、生动的,本质则是比较深刻、单纯的。
现象里包括真象和假象。假象是由客观条件造成的虚假的现象,是对事物本质歪曲的反映,它是本质在特定条件下的反面表现。
其次,本质和现象又是统一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现象不能脱离本质,任何现象都是表现本质的,现象是本质的现象,是本质的外部表现;本质也不能脱离现象,因为本质是通过一定现象表现的。本质总是现象的本质,是现象的内部联系,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本质。任何一种现象总有某种本质隐藏其后,不仅真象,就是假象也是如此。
2、透过现象揭示本质 
认识的任务就是通过现象揭示本质。
第一,现象是认识事物的本质的向导。要区分真象和假象。
第二,通过现象发现本质是科学研究的任务。
第三,通过现象认识本质,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三、注重内容与形式的辩证统一
1、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
 内容和形式是揭示事物内在要素同这些要素的结构和表现方式的关系范畴。
内容和形式是相互区别的。内容是构成事物一切要素的总和。形式是内容诸要素相互结合的结构和表现方式。
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又是统一的。首先,内容和形式是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任何事物的内容都有一定的形式,任何形式也都有一定的内容,没有无内容的空洞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纯粹的内容。
其次,内容和形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必须适合于、服从于内容,有什么样的内容,就要求有什么样的形式,内容发生了变化,形式往往也随之改变。但是,形式不是消极被动的,它对内容具有积极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有两种情形:当形式适合内容时,对内容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当形式不适合内容时,对内容的发展起着消极的阻碍作用。
最后,内容和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内容和形式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事物中是形式,在另一事物中就是内容;反之亦然。
内容和形式的相互作用、相互转化构成了它们的矛盾运动,在这个矛盾运动中,内容是比较活跃易变的,形式则是相对稳定的。内容和形式的矛盾大体上也是一个从基本适合到不适合再到基本适合的过程。
2、坚持内容和形式的辩证统一 
第一,坚持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要善于根据内容的变化、发展,适时地、正确地变革旧形式。
第二,自觉地运用形式反作用于内容的辩证法,利用多种形式为内容服务。
第三,自觉地运用内容和形式矛盾运动的原理,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重视内容的作用又要反对抹煞形式作用的形式虚无主义;既要重视形式的作用又要反对夸大形式作用的形式主义。
四、在偶然中把握必然
1、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关系 
必然性和偶然性是揭示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和灭亡的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
必然性是客观事物发展中合乎规律的不可避免的趋势;
偶然性则是事物发展中并非必定如此,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
必然性和偶然性也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首先,没有脱离偶然性的纯粹的必然性,必然性总是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的。形而上学的机械决定论只承认必然性,完全否认偶然性,只能导致神学目的论。
其次,没有脱离必然性的纯粹的偶然性,任何偶然性都不能完全摆脱必然性的支配和制约。唯心主义非决定论把一切都看成是纯粹偶然的,否定必然性。
最后,必然性和偶然性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2、立足必然性,利用偶然性 
第一,通过偶然认识掌握必然,可以使我们的行动更具目的性、自觉性。
第二,在认识必然的基础上,抓住偶然的机遇。
第三,科学研究是通过研究偶然揭示必然的。
五、从可能到现实
1、可能性和现实性的辩证关系 
可能性和现实性是揭示事物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相互关系范畴。
现实性是指已经产生出来的有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
可能性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潜在的东西,是包含在事物之中并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
把握可能性这个范畴,要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况。
首先,要区分可能性和不可能性。可能性是指在现实中存在实现根据的;不可能性是指在现实中没有任何实现根据和条件的,也就是永远不能实现的。
其次,要区分现实的可能性和抽象的可能性。现实的可能性是在现实中有较为充分根据,在现阶段可以实现的可能性;抽象的可能性是在现实中缺乏充分根据和条件,因此在将来才可以实现的可能性。
再次,要区分两种相反的可能性。
最后,要区分不同程度的可能性。
2、可能性与现实性是对立统一的
一方面,可能性和现实性不同,可能性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现实性则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二者不能等同。
另一方面,可能性和现实性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3、立足现实,把握可能 
第一,可能性包含在现实性之中,因此,我们必须使理想立足于现实的基础之上。
第二,可能向现实的转化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因此,理想的实现必须付诸人的实际努力。
第三,可能性和现实性的统一,也使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具有了充分发挥的余地。
六、正确把握因果关系
1、原因和结果的辩证关系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事物的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关系范畴。
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就是结果。前因后果是因果联系的特点,但并不是任何前后相继的现象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辩证的。
首先,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在特定的因果联系中,原因和结果的界限是确定的。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但是,如果把原因和结果放在世界无限发展的链条中去考察,它们的区分又是不确定的。
其次,原因和结果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原因总是伴随着一定的结果,结果总是有一定原因的。原因不仅可以作用于结果,结果又能反作用于原因,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原因。
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普遍的。其具体的表现是复杂多样的。其中有: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果多因、同果异因、多果多因、复合因果等。
2、探究因果联系,把握事物规律性 
第一,认识因果关系的客观普遍性,可以同唯心主义的“因果报应”论、神学目的论划清界限。
第二,正确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是自觉的实践活动的必要条件。
第三,正确地认识因果关系,把握规律,可以提高实践活动中的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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