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政治学:法学概论26
B、从犯罪主体上限制死刑的适用。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包括不能判处死缓。
C、从核准程序上限制死刑的适用。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从执行制度上限制死刑的适用。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一制度的实行,明显地缩小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从而起到了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
2、附加刑是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为准绳。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节,称为量刑情节。它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2、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
这是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中经常涉及到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刑法有具体规定。
1)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A、一般累犯:是指本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假释以后,在5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B、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65条规定了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
2)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至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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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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