煎膏剂的生产与贮藏规定
煎膏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除另有规定外,药材需加工成片或段,按具体品种规定的方法煎煮,滤过,滤液浓缩至规定的相对密度,即得清膏。
二、如需加入药粉,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加入药物细粉。
三、清膏按规定量加入炼蜜或糖(或转化糖)收膏;若需加药物细粉,待冷却后加入,搅拌混匀。除另有规定外,加炼蜜或糖(或转化糖)的量,一般不超过清膏量的3倍。
四、煎膏剂应无焦臭、异味,无糖的结晶析出。
五、煎膏剂应密封,置阴凉处贮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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