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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南南方电网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担保物权之——抵权简析

来源: 2020-01-29 16:38
担保物权是民法物权法中的一大重点,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物给债权人的债权做担保使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的制度。其中抵权是比较容易发生理解误区的点也是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较难的部分,命题人一般会和质权或者留置权或物权变动等知识点结合在一起设计成案例题进行考察。本文旨在通过对抵权和的全面解读,帮助考生能够在题干较长的案例题中避开有坑的选项后顺利破题。

一、抵权的概念

抵权,抵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就其性质而言,抵权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担保物权,意味着担保人和债权人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就抵财产、日期、范围等自行进行协商,且不用转移担保的标的,eg.生活中常见的就是和银行之间的抵合同,将房子抵给银行后,抵人仍然能居于房中,因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权人可以与抵人协议以抵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抵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权人可以就该抵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Eg.二狗向小美借了20万元并签了借款合同,为了确保这20万债务能如期偿还,两人又签订了一份抵合同,合同约定如到期二狗不能偿还该笔借款则小美可以将二狗价值50万元的汽车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这笔借款。优先受偿则是指即登记过的抵权优先于没有登记过的抵权,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二、抵的财产
 

三、抵合同和抵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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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物多抵时的受偿顺位

在实践当中,抵人往往会用一个抵物进行多次的抵,对于该抵物就会发生多个抵权人,这时就会涉及到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就该抵物进行变价(包括拍卖、变价、折价三种方式)时候,到底哪一个债权人优先的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总结顺位如下:

1.抵权已登记>未登记的受偿;

2.抵权都登记的:①先登记>后登记;②顺序相同—按照比例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试题】

1.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且办理了抵签记,在抵期间,丙向甲表示愿意购买该车,根据我国物权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征得乙同意后有权转让该车

B.甲告知丙后即有权转让该车

C.甲通知乙后即有权转让该车

D.甲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转让该车

1.【答案】A。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期间,抵人经抵权人同意转让抵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期间,抵人未经抵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权的除外。综上得知B、C、D三项可排除,故本题答案为A。

2.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财产可以抵:( )

A.我国土地所有权

B.依法被扣的财产

C.民营医院的储物楼

D.某企业的生产设备

2.【答案】C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的其他财产。民营医院为增加自身经营效益,欲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可以医院公司依法取得的土地和房产作为抵。因为民营医院公司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公益性为经营目的,是营利性企业法人,故不属于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因此不受限制。故本题的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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