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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烟工业公司2021年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

来源: 2020-08-13 11:07

一、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二、物权编中则新增加了有关居住权的篇章。《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婚姻家庭编中则修改了禁止结婚条件。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的禁止结婚,但对该规定一直存在争议。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次修改一方面,结婚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以患有某种疾病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直接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疾病是否影响结婚的判断应当属于家事自决权的范畴,国家没有必要干预。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至今在医学上也没有一个文件明确规定何种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也导致该无效事由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强制婚检、禁止患有疾病的人结婚、将一方患有疾病的婚姻作无效宣告,实际上都直接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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