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招聘考试知识点:行政复议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主管部门两类,由申请人进行选择。
(2)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2.省级以下的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各级政府实行条条管辖,垂直领导,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1)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国务院直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被提起行政诉讼。
(2)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该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4.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6)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这些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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