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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招聘考试行测内容:民事诉讼法

来源: 2020-04-09 10:32

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为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乙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于是起诉到法院,法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调解,经调解,二人决定重归于好,则法院可以不写调解书

B.甲拾得乙掉落的玉石手镯一个,且拒不返还乙,于是乙起诉到法院,经法官调解甲当场把玉石手镯还给了乙,则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C.甲是乙企业职工,生活无忧,乙企业拖欠甲劳动报酬,在诉讼期间甲申请先于执行,则法院应当裁定先于执行

D.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答案】A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A选项符合(一),B选项符合(三),故A选项和B选项是正确选项。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故C选项错误。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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