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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公共基础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来源: 2020-06-09 10:1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一方面,从有责层面来看,行为人为故意,即明知自身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出于法益保护的现实考量,“推定明知”作为一种司法证明手段应当得到允许,且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享有提出证据进行反驳的权利。

另一方面,就不法层面加以观之,主要涵括以下四个要件。其一,行为主体保护自然人与单位。显然,本罪并非身份犯,任何的自然人与单位均有可能成为生产者与销售者,故而将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销售者这一说法明显不妥。其二,生产、销售的对象系伪劣产品。当然,这里的产品仅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三,行为表现有且仅有如下四种模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便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倘若同时多种行为的,亦仅以一罪论处。其四,在数额方面,现行立法与有关司法解释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抑或是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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