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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甘肃中烟工业公司考试招聘公基高频考点:级别管辖

来源: 2020-07-06 10:53

级别管辖中,主要涉及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在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中,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是不涉及的,故需要对中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牢记,其余部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在这里面需要考生注意的有两点:第一是政府的部门作为被告时,只有国务院的部门作为被告时才可以找中级人民法院,在考试中经常会出现省政府的部门作为被告时找中级人民法院,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第二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包括县级政府的,所以如果县政府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话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在地域管辖中,原则上找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特殊地域管辖有三个: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试题演练】甲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县环保局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甲公司仍不服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的被告是环保局

B.本案的被告是县人民政府

C.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县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C。解析:A、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县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县政府和县环保局是共同被告。C项正确,D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县环保局和县政府所在地法院都是甲县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题应当以县环保局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所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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