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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黑龙江中烟工业公司考试招聘公基高频考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来源: 2020-07-06 10:53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试题再现】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是:

A.公民于某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自己抚恤金

B.某工厂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突击检查时损毁了一些精密仪器,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

C.公民小李不服某民政局作出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高某的任免决定

D.某工厂不服相关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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