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夸大产品功效怎么办?
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科学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认为,相对于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条例》秉承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引入新型监管手段,明确监管手段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通过综合运用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命令控制型监管方式和激励型监管方式,让多元主体参与监管过程,促进了化妆品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条例》提出,要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丰富监管手段,规定抽样检验、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等监管措施,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健全和完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监管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信息公开有助于保护消费的知情权,推动行业发展规范化。”吴建铭说,《条例》明确了化妆品生产者、经营者应为化妆品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标注相关的内容,标签内容要真实、完整、准确。同时,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这意味着有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宣传过度与实际不符等行为的劣币将被市场所驱逐,市场秩序更有序。”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规划处副处长杨占新介绍,《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了法律责任,增加了处罚到人的规定,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要求,体现了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并重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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