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担保物权
1.船舶抵押权
(1)船舶抵押权的标的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
(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或船舶共有人。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船舶抵押权由当事人自愿设定。当事人设定船舶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船舶抵押权登记
海商法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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