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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土地使用权

来源: 2020-02-18 15:53

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1)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①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注意】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⑤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②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3)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4)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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