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21湖南统招专升本考试法律专业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 2020-08-28 22:12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1.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3.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4.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
(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