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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硕士?

来源: 2018-05-03 16:32

       一、MF含义

 

  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Finance",简称MF,金融硕士项目主要培养具有坚实金融学理论基础和较高应用技能的专业人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现代计量分析手段解决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既了解国际金融业的前沿发展,又能密切联系中国的实践,具备比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创新潜力,可以适应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和研究机构的工作。

  二、MF概述

  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相对于学术性学位(academic degree)而言的学位类型,其目的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专业学位与学术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培养规格各有侧重,在培养目标上有明显差异。学术性学位按学科设立,其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培养大学教师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而专业学位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训练的高层次人才。专业学位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学术性与职业性紧密结合,获得专业学位的人,主要不是从事学术研究,而是从事具有明显职业背景的工作,如工程师、医师、教师、律师、会计师等。专业学位与学术性学位在培养目标上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因此,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授予学位的标准和要求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三、我国MF发展历史

  我国自1991年开始实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建设,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迅速,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09年,我国已设置了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博士,工程硕士,建筑学学士、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博士,公共管理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博士,公共卫生硕士,军事硕士,会计硕士,体育硕士,艺术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翻译硕士,社会工作硕士等19种专业学位,基本形成了以硕士学位为主,博士、硕士、学士三个学位层次并举的专业学位体系。截止2008年上半年,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已累计招生86.5万人,其中学历教育招生24.6万人,占专业学位总体招生数的28.4%;在职攻读招生61.9万人,占专业学位总体招生数的71.6%。目前我国参与专业学位教育的院校有431个,占我国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总数的60%。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由于在1999年以前,我国硕士研究生规模较小,而且主要是为教学科研岗位培养学术性人才,因此,当时的专业学位教育主要针对的是已经工作的在职人员,满足他们在职提高的要求。为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通了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教育的渠道,实施非全日制培养,大大满足了社会在职人员学习提高的愿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分化愈来愈细,职业种类愈来愈多,技术含量愈来愈高,社会在管理、工程、建筑、法律、财经、教育、农业等专业领域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专业学位教育所具有的职业性、复合性、应用性的特征也逐渐地为社会各界所认识;与此同时,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就业趋势来看,更大量的是走向社会实际领域。因此,专业学位教育不仅仅要满足现有在职人员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吸引优秀生源,面向应届本科毕业生,实施全日制学习方式,培养实践部门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金融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Finance ,简称 MF)是经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批准设立的一种专业学位,从2011年开始面向应届本科毕业生招生。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充分了解金融理论与实务,系统掌握投融资管理技能、金融交易技术与操作、金融产品设计与定价、财务分析、金融风险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很强的解决金融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金融专门人才。

  四、MF专业范围

  为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对研究生教育结构转变的需要,教育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除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硕士的项目管理方向、公共卫生硕士、体育硕士的竞赛组织方向等管理类专业和少数不适宜应届毕业生就读的专业学位外,其他专业学位均面向应届毕业生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全日制培养。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将逐渐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实现研究生教育结构的历史性转型和战略性调整。而从专业学位招生和培养模式上,也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两种格局:一是吸引包括应届毕业生在内的考生,参加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采取全日制学习方式,培养实践部门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二是面向广大在职人员,参加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采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实现在职人员在职深造、终身学习的目的和愿望。

  从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趋势和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现实出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大力扶持和积极引导的发展重点。随着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必然会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春天,也必然会在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五、MF学位设置

  1、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金融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创新金融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金融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金融硕士专业学位。

  2、金融硕士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金融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3、金融硕士培养过程须突出金融实践导向,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半年。

  4、金融硕士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吸收来自金融实践领域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构建"双师型"的师资结构。

  5、学位论文须与金融实践紧密结合,体现学生运用金融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工程金融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可以是理论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毕业设计等。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须有金融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6、修满规定学分、完成金融硕士专业实习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金融硕士专业学位。

  7、积极推进金融硕士专业学位与金融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

  8、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9、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六、MF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3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六)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3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专业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八、MF招生院校 

院校名称

所在省市

院校名称

所在省市

安徽大学

安徽省

苏州大学

江苏省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安徽省

东南大学

江苏省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省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苏省

北京大学

北京市

南京理工大学

江苏省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市

河海大学

江苏省

清华大学

北京市

南京农业大学

江苏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市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省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市

南京财经大学

江苏省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市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省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市

辽宁大学

辽宁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

大连理工大学

辽宁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市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厦门大学

福建省

山东大学

山东省

华侨大学

福建省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省

福州大学

福建省

山东经济学院

山东省

兰州大学

甘肃省

青岛大学

山东省

兰州商学院

甘肃省

山东财政学院

山东省

中山大学

广东省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省

暨南大学

广东省

西北大学

陕西省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省

西安交通大学

陕西省

深圳大学

广东省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陕西省

广东商学院

广东省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省

广西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复旦大学

上海市

贵州财经学院

贵州省

同济大学

上海市

河北大学

河北省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市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省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市

郑州大学

河南省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市

河南大学

河南省

上海大学

上海市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省

四川大学

四川省

哈尔滨工业大学

黑龙江省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省

哈尔滨工程大学

黑龙江省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省

武汉大学

湖北省

南开大学

天津市

华中科技大学

湖北省

天津大学

天津市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省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市

湖北大学

湖北省

新疆财经学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省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省

湖南大学

湖南省

浙江大学

浙江省

中南大学

湖南省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省

吉林大学

吉林省

浙江财经学院

浙江省

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省

重庆大学

重庆市

南京大学

江苏省

西南大学

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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