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口腔医学在职研究生专业学位
第一条 佳木斯大学在职研究生根据学位委员会下达的学位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对象
口腔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标准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的领导,遵守社会公德,身心健康,乐于助人,医德医风高尚,愿意献身于祖国的口腔医学事业。
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口腔正畸学等,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合格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口腔临床医学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
4.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6.熟悉本学科国际国内的前沿研究动态和方向,具有较快地吸收先进理论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发现临床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思维进行科研选题、设计,创造性地解决临床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第四条 培养期限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年限一般为三年。其中用于集中学习课程的时间为半年;用于临床轮转学习、技能训练、资料收集及文献综述的时间为一年半;用于本学科专业学习、撰写论文的时间为一年。研究生的学习时间主要用于课程学习、临床实践、学位论文工作。
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从事不少于一年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并由导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第五条 培养方式与方法
(一)课程设置
硕士学位课程实行学分制,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学分,方可申请答辩。
(二)临床技能训练与考核
在培养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过程中要把对研究生的临床技能训练作为重要环节来抓,硕士研究生的临床技能训练主要在本学科范围内(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口腔正畸学)进行专业轮转,兼顾相关科室;具体内容是:口腔内科学研究生轮转牙体牙髓病学、牙周病和口腔粘膜病学、口腔预防医学等学科;口腔颌面外科学研究生轮转颌面外科肿瘤学、整形颌面外科、牙种植等学科;口腔修复学研究生轮转固定义齿、活动义齿、全口义齿等学科;口腔正畸学研究生轮转功能矫治、儿童矫治、口腔放射学等学科。
临床技能训练实行科室领导负责与上级医师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法,要求研究生掌握轮转各科的基本诊断、治疗技术;熟练掌握本学科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治疗方法,门、急诊处理,危重病人抢救,接诊病人及病历书写等,并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时间安排按个人培养计划执行。对曾在医学院附属医院、省级医院等临床医疗水平较高的三级甲等医院相应专业工作两年以上的研究生,除研究生本人研究方向所属的科室外,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轮转科室考核小组考核合格者,经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可以不安排科室轮转而直接进入本人研究方向所属的科室学习。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轮科训练时,应实行坐班制,并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参加门诊、急诊和专业门诊的训练,并于每一科室轮转结束时将登记表交考核小组审查并填写考核意见。完不成规定工作量的研究生,不能参加考核。
考核小组一般3-5人,由该科主任担任组长,由该科的研究生导师和副高级以上职称医师组成。考核的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供中期考核时参考。
临床技能考核按卫生部科教司、学位办公室《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内容及要求》执行。临床技能训练及考核情况填写在《佳木斯大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手册》中。
(三)中期检查
研究生在修完规定的学位课程,在本学科内各专业的临床轮转结束,经考核成绩合格后,进行中期考核。时间安排在研究生入学后第四学期完成。考核成绩合格者,进入学科进行专业培养和学位论文工作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可延长半年学习时间,进行补修,经重新考核合格者可进入下一阶段,重新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学习。
(四)科研训练
科研工作贯穿于各个培养阶段中。通过科研训练,使申请者建立起科研工作的思路,掌握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完成专业学位论文。
第六条 学位论文与答辩
学位论文的要求:
1.学位论文要求同科学学位。
2.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申请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4.学位论文书写格式规范。
学位论文工作是培养研究生科研能力的重要环节。研究生要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对待学位论文工作,导师也应注意培养研究生良好的科学作风。研究生在论文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科研记录。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并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在正式答辩前,应进行预答辩,为学位论文答辩做充足的准备。
学位论文答辩按二级学科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由5位具有口腔医学副教授或副主 任 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口腔医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名)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名单一般由学科提出,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
一、学位申请
完成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要求的口腔医学研究生可向研究生处提出学位申请。
二、学位授予
(一)申请人学位课程考试及临床能力考核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2/3以上同意即可作出建议授予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二)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有一项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在半年内重新考核或答辩一次的决议,经再次考核或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三)临床能力与学位论文答辩均未通过者,将不授予学位。
第八条 培养经费与待遇
1.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其教学经费由国家按研究生标准拨款或通过委托培养、联合培养以及自筹经费等途径解决。
2.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休假制度,一般每学期不少于两周,具体休假时间由所在学科或科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组织管理
一、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实施在校学位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校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指导、协调、咨询等工作。
三、实行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制度,严格进行过程管理。
四、研究生处负责口腔医学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十条 其他培养方式研究生
联合培养在职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按照佳木斯大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临床轮科训练,临床能力考核必须回到佳木斯大学进行;
出国培养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可参照我校临床训练要求进行,回国后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临床训练及临床能力考核;
由导师自行联系派出研究生外出完成课题时,研究生完成课题所在单位必须达到能够进行临床训练要求并经校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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