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徽省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学背诵考点:宣判
宣判
(1)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2)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①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
②定期宣判: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上述人员。
(3)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4)依据《高法解释》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5)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