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徽省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学背诵考点: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
(1)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都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2)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3)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也应当制止。
(4)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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