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北京军队文职公共科目法律精华考点:合同变更和解除
民法部分考点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局部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根据司法裁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变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其目的在于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这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及要约与承诺的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
2、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是由。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允许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具备合同的解除条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使合同解除,还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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