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河北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基备考:婚姻关系中财产关系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格式要求为书面形式,无约定的依照第17条以及第18条的规定,即下文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整理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或者确定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点名赠与其中一方的赠与或者继承的财产;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以及自主择业费,计算方式为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9、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二、夫妻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点名赠与或由一方继承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 婚后父母为夫妻共同生活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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