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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海军队文职管理政策: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第五章 教育和日常管理)

来源: 2020-02-01 16:05

第五章 教育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教育和日常管理,教育和督促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四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纳入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并结合文职人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聘用前是党(团)员的,聘用关系确立后,聘用单位党(团)组织应当督促文职人员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将文职人员编入本单位党(团)组织。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做好文职人员党(团)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文职人员党(团)员较多的基层党(团)支部,应当有文职人员党(团)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文职人员与军队其他人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建立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完成各项任务。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军队其他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第四十三条 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着军队统一式样的文职人员服装,佩带文职人员胸标。文职人员服装和胸标的式样及其供应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着作训服,佩带单位臂章。文职人员着作训服时,应当遵守有关着装和军容风纪的规定。

文职人员非因公离开营区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十四条 对文职人员通常以岗位职务,或者姓加岗位职务,或者岗位职务加同志称呼;不知道文职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时,可以称同志。

文职人员与军人之间、文职人员之间,当文职人员着便装或者文职人员服装时,相互不敬礼;当文职人员着作训服时,可以参照军人礼节的有关规定相互敬礼。

文职人员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文职人员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第四十五条 文职人员与军外人员交往,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商或者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

(二)不得参加各类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

(三)不得擅自在军外媒体发表言论和文章;

(四)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

(五)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得参与其他有损军队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文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和移动电话,应当严格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文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办公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请假销假规定。

除规定的休假或者探亲时间外,文职人员每年因事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文职人员请假,通常由其直接领导批准,其中,休假、探亲以及请假一日以上或者离开单位驻地的,应当报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通过复审且试用期满经评定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为其办理文职人员证。

文职人员执行任务、办理公务等需要证明其文职人员身份的,凭文职人员证证明。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其文职人员证收回、注销。

第五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保密管理,将文职人员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范围,教育和督促文职人员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发生失泄密问题。

文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军队的保密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执行聘用单位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文职人员发生失泄密问题的,依法依纪追究本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上岗前,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涉密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五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文职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案件。

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执行任务时发生的事故,由文职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其他情况下发生的事故,由文职人员所在单位协助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文职人员涉嫌犯罪的,按照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军队单位可以派遣文职人员出国(境)执行任务。文职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按照军队派遣人员出国(境)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不得因私出国(境),其他文职人员确需因私出国(境)的,应当在规定的休假、探亲时间内安排。文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后报军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出境入境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文职人员因私出国(境),不得暴露本人的军队人员身份。

文职人员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前,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文职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回国,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为每名文职人员建立聘用工作档案。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主要包括聘用前本人档案材料副本,以及招聘、续聘、考核、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职务任免、岗位等级晋升、培训、待遇、奖惩、解聘、退休等材料。

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的材料原件需要存入文职人员本人档案的,经保密审查后,由聘用单位及时转交文职人员本人档案的管理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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