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培训•安徽
导航

2020年安徽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财会知识: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来源: 2020-01-20 11:38

个人所得税-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 接受赠与 1.除上不征税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产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及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直播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相关推荐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