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财会类知识:租赁的税务处理
租赁的税务处理
我国的所得税法没有关于租赁分类的条款,但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在计税时税收法规优先适用,同时也可以理解为“税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遵循财务、会计的处理办法”。实务中的惯例,是采用会计准则对租赁的分类和确认标准,而计税基础和抵税时间遵循税法有关规定。
按照我国的会计准则,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属于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格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75%);
(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除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全部归入经营租赁。
我国的税法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这就是说,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能作为费用扣除,只能作为取得成本构成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这一规定,税法只承认经营租赁是真正的租赁,所有融资租赁都是名义租赁并认定为分期付款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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