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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财会类知识:投资损益的确认

来源: 2020-02-11 16:46

投资损益的确认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中企业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被投资单位的损益。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有关资产以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和有关资产减值准备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方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所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方应享有的净损益时,应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从而产生了需要对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进行调整的情况。

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考虑重要性原则,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不予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方可以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同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核算的原因:

①投资方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

③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企业会汁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的。

(3)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在确定应享有的被狡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

(4)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亏损)额时,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应当予以剔除后计算。如果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积优先股等类似的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均应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积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

(5)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对于投资方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其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方对于纳人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这一原则进行抵销,然后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与投资方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有所不同,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全额抵销的(无论是全资子公司还是非全资子公司),而投资方(或是纳入投资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仅仅是投资方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以后期间实现的,应在实现当期确认投资收益时予以追加确认。

上述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方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资产。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方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

①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方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方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

②对于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因出售资产应确认的损益仅限于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交易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注意:投资方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问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构成业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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