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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财会类知识: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来源: 2020-02-11 16:48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民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理解及具体判断。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两种:

1.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也视为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成本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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