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金融知识: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一步作出了法律规定。各专业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都应缴存存款准备金。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区域性、地方性银行都要缴存存款准备金。
对不同存款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1984年12月31日规定:企业存款为20%,城镇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1月1日改为统一的法定准备金率,并降为10%。1987年第四季度,各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缴存比例均上调两个百分点,1988年9月调到13%。
对某些地区性银行按照改革试点的需要实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率。如对上海,按存款增加额的10%缴存存款准备金,对深圳地区银行,则按存款增加额的3%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持有期按旬(月)计算,实行同期性准备金账户制,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放松或者收缩银根的需要,对存款准备金的比例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紧缩银根的需要,对专业银行另行规定了存款备付金(即超额准备金)比率,一般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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