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招聘笔试真题经济学考点:破产法律制度
2017年1月1日,王某的儿子在某机械厂宿舍楼平顶上玩耍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找到机械厂和供电公司要求赔偿。供电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而王某与机械厂则未达成协议,故王某将机械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机械厂赔偿王某15万元。2017年6月1日,机械厂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2018年3月15日,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的处理中,正确的是( )。
A.15万元赔偿费属于破产债权,王某申报后可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参与分配
B.15万元赔偿费属于破产费用,可由法院裁定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C.因机械厂已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应判决中止王某申请的执行程序
D.对于王某申请执行案,法院应确定破产管理人而非机械厂为民事责任主体
【答案】A.
选项A:王某的15万元债权有法院判决支持,且成立于破产受理前,可以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参加破产分配;选项B: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王某的15万元债权发生于机械厂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并非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亦并非为保障程序进行所必需,不应界定为破产费用,应申报普通债权;选项C:王某的执行申请于破产受理后提出,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因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没有中止的前提条件),王某直接申报债权即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针对的是破产受理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选项D:管理人有责任“代表”债务人(而非直接承受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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