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刑法总则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1.必须(应当)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无期徒刑。
2.可以适用: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对于部分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在法定刑中除主刑外还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据此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无需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
如果犯罪人是外国人,也应当或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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