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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徽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点: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来源: 2020-03-17 14:50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附加于管制:时间同管制,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时,其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计算。①因为拘役没有假释,所以不存在从假释之日起起算的问题。②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③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1年。④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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