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徽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点:没收财产的对象
没收财产的对象
为犯罪分子本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一部或全部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不属于没收财产,不具有刑罚的属性。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没收财产的对象
为犯罪分子本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一部或全部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不属于没收财产,不具有刑罚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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