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撤销:失败的缓刑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程度较轻
即使发现的漏罪是过失犯罪、同种犯罪,也应撤销缓刑。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罪按照69条“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并罚。原判决宣告前已先行羁押的要折抵刑期,考验期不可折抵刑罚,即不存在先并后“减”的问题。数罪并罚后可以再次宣告缓刑。
如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的,则应当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看该漏罪是否已经过追诉时效,决定是否还追究,此时不能撤销先前的缓刑。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审判。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程度严重
即使发现的新罪是过失犯罪、同种犯罪,也应撤销缓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是考验期内还是考验期满后被发现,都要撤销缓刑。因为其在考验期内犯新罪表明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不符合缓刑条件,应当撤销。
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罪按照69条“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并罚。原判决宣告前已先行羁押的要折抵刑期,考验期不可折抵刑罚。数罪并罚后,即使决定执行的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再次适用缓刑。(考验不合格)
缓刑中的数罪并罚:均发现的情况下缓刑的漏罪=缓刑的新罪,其根本原因在于缓刑犯没有真正地服过刑,没有真正地接受过教育改造,无论是漏罪还是新罪,其主观恶性都是一样的,理应得到同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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