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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徽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点:数罪并罚的原则

来源: 2020-03-17 15:02
数罪并罚的原则

刑法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

1.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单罪管制是3个月至2年,数罪并罚管制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3-2-3)

单罪拘役是1个月至6个月,数罪并罚拘役超过6个月达到1年;(1-6-1)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仅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仅执行有期徒刑(也属于吸收原则)。

3.对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中主刑不论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妨碍并科。原则上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也是对并科原则的运用)

【注意】累犯的起算时间以有期徒刑执行完毕起算,而不是从拘役、管制执行完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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