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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徽省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学背诵考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来源: 2020-04-05 12:04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复核庭的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复核庭。

(二)复核程序

1.讯问被告人

讯问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环节。对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2.审查核实案卷材料(阅卷)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7)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3.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只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就必须听取其辩护意见。

(2)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对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査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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