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徽省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学背诵考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一)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院判处死刑案件
(1)未经上诉/抗诉的中院死刑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共同犯罪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
(3)附带民事部分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
2.高法判处死刑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注意】
对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有复核权,但无核准权。在复核过程中,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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