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徽省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学背诵考点: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一)审理对象特定
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二)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三)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四)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五)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者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六)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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