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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徽省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学背诵考点:审理期限比较特殊

来源: 2020-04-05 12:21

审理期限比较特殊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第2款关于公诉案例审理期限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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